江西对粉煤灰类建材企业免征所得税

2007/07/16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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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公布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措施100条(修订)”,其中有关支持创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的相关规定如下:

  5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4.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5.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56.落实国家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的政策,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5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5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9.在国定贫困县新办的企业,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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