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7-07-12 00:00

  沪国税流[2007]5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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