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联系电话:18969091791,邮箱:news@ccement.com。
热门推荐
相关资讯
中国中铁:技臻至善 智擎未来——中铁七局“十四五”十大实用技术展示
2026-04-17
三化升级在行动丨浙江华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绿色智造引领,赋能行业向“新”
2026-04-17
混凝土周报:西南总体需求一般,混凝土价格大稳小动(4.12-4.17)
2026-04-17
混凝土周报:成本下行传导 华东混凝土市场明稳局面将打破(4.13-4.17)
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