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构件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向外省市构件生产企业分包构件生产业务的通知

2007-06-06 00:00

各有关单位:

      近期发现上海市部分构件生产企业擅自委托外省市构件生产企业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并以上海市构件生产企业的名义向上海市建设工程供应预制混凝土构件。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建设市场,加强外省市进沪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管理,保证外省市进沪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沪建建(2005)第155号《关于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作出如下规定。一、外省市进沪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必须按《关于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按批向市混凝土构件质量监督分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检查,取得市混凝土构件质量监督分站签发的《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报告》后,方可在上海市销售供应。

二、上海市构件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将承接的构件销售业务委托外省市构件生产企业代为生产,并以上海市构件生产企业名义向上海市建设工程销售、供应预制混凝土构件。

三、上海市构件生产企业确因工程需要,与外省市构件生产企业合作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时,应对外省市构件生产企业生产的构件质量负责,并且要求: 1.外省市构件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生产构件相应的企业资质; 2.与外省市构件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的方式应经过工程业主和工程监理同意; 3.与外省市构件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的方式应由上海市构件生产企业报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并经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监督检查; 4.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必须标明生产的企业名称、产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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