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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外加剂、粉煤灰质量监督管理会议通知

2007/05/23 00:00 来源:

......

 

各有关单位:

    兹定于2007年5月25日(星期五)召开“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粉煤灰质量监督管理”专题讨论会,请有关人员准时参加,具体会议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7年5月25日上午9点整

2、会议地点:混凝土管理处3楼会议室(解放路44号南楼)

3、参会人员

    市建工局质安处、市质监站、市检测中心、砼协会、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代表(宏洋、普迪、万宏、三鑫富安)。

4、需准备的会议内容

    为了保证会议顺利进行,取得实效,请参会人员会前认真阅读会议讨论文件(见附件),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企业代表请就不同结构部位、施工季节、粉煤灰等级提出合理的粉煤灰掺量,并进行汇总和分类。

请市检测中心参会代表提出外加剂、粉煤灰需要检测的项目以及所用仪器设备清单。

联系人:李俐 84609671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对用于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中

的外加剂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讨论稿)

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外加剂生产企业、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原材料使用行为,加强相关建材产品检测的监管力度,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现对用于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外加剂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外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范围

    凡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使用的各类外加剂产品均需经过备案核准,纳入动态监督管理范围。

    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在采购、使用外加剂产品前,必须查验《南京市外加剂产品备案核准证书》(以下称《备案证》),不得使用未经过备案核准的外加剂厂家的产品以及未经核准备案的产品。

二、外加剂生产企业应到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取得《备案证》。

㈠、《备案证》有效期一年,到期须进行审验。超过有效期未进行审验的,《备案证》自行失效。

㈡、有效期内,持证企业产品被抽查不合格或者参加监督比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连续2次抽查、比对结果不合格的,吊销其《备案证》。

㈢、外加剂产品备案工作流程

1、外加剂生产企业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提交《南京市外加剂产品备案申请表》(附件一),申报备案产品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

2、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组织考核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

3、准予备案的发放《备案证》,不予备案的说明原因,资料不退还。

4、《备案证》到期之前,提交申报备案产品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和近期产品质量保证书。

三、明确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全过程动态质量监督和管理。

㈠、外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生产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产品,并按规定办理《备案证》,出具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㈡、外加剂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进货验收,验明产品《备案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资料。未对外加剂进行进货验收、或检测工作不规范,使用无证产品的均为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列入企业信用管理进行考核。

㈢、外加剂备案管理工作由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负责,主要承担外加剂申报备案产品的申报材料验证、前期考核、办理和审验《备案证》、组织各类质量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比对以及外加剂产品质量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㈣、承担外加剂检测工作的建材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测并出具检验结果。不得伪造检测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泄露监督比对的数据信息。

㈤、建设工程各方应当使用符合我市外加剂备案管理规定,取得《备案证》,并能达到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的外加剂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推销或要求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外加剂产品。

四、本规定从2007年    月     日起实行。

附件一:

南京市外加剂产品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报日期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型式检验报告

质量保证书

报告编号

日期

检测机构名称

编号

日期

 

 

 

 

 

 

 

 

 

 

 

 

 

 

 

 

 

 

 

 

 

 

 

 

 

 

 

 

 

 

 

 

 

 

 

 

 

 

 

 

 

 

 

 

 

 

 

 

资料审验意见

 

现场考核意见

 

备案核准意见

 

领证人:                            领证时间:

关于预拌混凝土限制使用Ⅱ级粉煤灰的讨论意见(讨论稿)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2007年4月24日我处就《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2007]32号)规定预拌混凝土限制使用Ⅱ级粉煤灰事宜,组织我市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混凝土协会、市质监站代表召开了专题讨论会,现将讨论意见汇总如下:

    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

    预拌混凝土国家规范以及粉煤灰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指出,Ⅱ级及以上粉煤灰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和无筋混凝土(下列为部分标准规范)。

GBJ146-9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T1596-2005《用于水泥好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资料验收规范》

JGJ28-8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JGJ041-200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二.粉煤灰市场的供求关系现状

1、目前南京市全年Ⅰ、Ⅱ级粉煤灰供应量约60万t,Ⅰ级灰仅35万t,按照15%的掺量,仅能供给700~800万方混凝土使用。2007年由于部分电厂设备改造、国家发电量整体调控,粉煤灰的产量还将大幅下降,南京本地灰的供应量已经不能满足混凝土的需用量,此时要求预拌混凝土全部使用Ⅰ级灰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

2、南京本地电厂出产的粉煤灰品质比较稳定,经企业长期检测数据表明,其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等技术指标能满足技术规范要求。而外地电厂出产的粉煤灰对其游离氧化钙的含量无法保证,如果一旦使用了高钙灰,将对混凝土的质量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3、粉煤灰的长途运输不便利,运输成本过高,势必造成浪费。

三.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的要求

    粉煤灰在预拌混凝土、水泥中的使用是国家推行节约型社会,节约资源、变废为宝的一项科学技术。通过多年的工程实践证明,粉煤灰的合理使用在改善混凝土性能,提高结构实体后期强度,方便施工等方面都有非常好的作用。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有关专家学者仍在积极的寻求如何进一步提高粉煤灰等矿物掺和料的综合利用率。此时提出限制粉煤灰使用,是与国家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的方向相违背的。

    此外,Ⅱ级灰如不能在预拌混凝土中使用,势必进入水泥厂作为掺和料使用。这样更不于生产企业掌握其性能,对结构实体的影响将会更大。

四.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方面的要求

    限制Ⅱ级粉煤灰在预拌混凝土中的使用,主要是从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方面提出的要求。粉煤灰等矿物掺和料的大量使用加剧了混凝土表面碳化,但混凝土表面碳化的因素有很多,要控制碳化必须从多方面入手。仅混凝土掺和料而言,加强掺和料自身品质的检测、合理配比,比单纯控制粉煤灰的等级、掺量更有实际意义。

    同时大量工程实例表明,大掺量粉煤灰并不是导致混凝土表面碳化的直接原因。公路铁路工程部分结构部位的施工配比,明确要求粉煤灰掺量要大于30%;建筑工程中泵送要求高或特定结构部位都有大掺量粉煤灰的实例,并没有出现严重碳化或强度不够的情况。相反的,地下结构部位由于养护条件较好,普遍比上部结构碳化情况要好。这些都说明施工、养护都是影响混凝土表面碳化的重要因素,只有从施工、养护、混凝土配比、生产等多方面齐抓共管,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五.其他意见和建议

1、粉煤灰掺量应当根据结构部位不同、施工工艺、混凝土强度等级、粉煤灰品种以及施工季节等因素来分别确定,不能完全把掺量限制在15%,建议对该条款规定进行细化或不做具体规定。

2、目前粉煤灰供应紧张,有部分经销商会以次充好。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加强检测,根据具体检测指标划分等级及确定配比。

3、为了切实解决好混凝土表面碳化过大的问题,建议对施工过程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养护等过程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同配比的混凝土,掺加等量Ⅰ、Ⅱ级粉煤灰对混凝土性能、强度、混凝土表面碳化究竟有多大的区别,至今并无准确数据,建议有关部门能组织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在预拌混凝土中限制使用Ⅱ级粉煤灰的规定是缺乏技术规范基础,不能满足市场现状的,其实际操作性较差,建议对该项规定进行修改或取消。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

                                                                            二○○七年五月八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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