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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乐市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

2007/01/26 00:00 来源:

......

  2006年12月27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就城市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等有关事宜,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博乐市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规定的通知》博经贸发[2006]110号)。

   博乐市没有列入国家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他们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清洁生产,文明施工,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和散装水泥,努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推动博州新型工业化的进程,确保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环保总局(2004)5号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107号政府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积极作出了“禁现”的规定。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文明施工、现代化施工的重要途径和体现博乐市要按照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干混砂浆。
博乐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加强预拌混凝土和推广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制定办法,全面推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建设、环保、公安、交通、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发展计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三、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并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封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混凝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工作,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禁现”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努力做好发展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执法与监督工作。

   五、公安、交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商品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内通行,给予交通方便,以保证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及时供应。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行车安全与卫生,并采取相应的防撒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清洗。   
 
   七、为进一步保护博乐市的环境质量,减少施工现场的粉尘、噪音和废弃物的二次污染,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散装水泥生产运输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及水泥制品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保证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八、州(市)建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编制的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并列入工程造价,生产企业要参照周边州(市),制定合理的价格,在适当的利润空间内定价,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物价部门负责监督。

   九、凡在博乐市城区内开发的工程项目(含改建、扩建、新建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确因特殊原因(或混凝土使用量低于3立方的工程项目),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须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州散办核实批准后,方可现场搅拌。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和州散办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和州散办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十、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供需双方签定合同时,将正式签定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副本报送到州、市建设部门及州散办统一编号备案,做好市场供需衔接。
   十一、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按要求配备完善的散装水泥接收设施。不按规定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办依据国家七部委[2004]第5号令有关条款规定,责令整改或处罚。建筑施工单位(个人)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

   十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要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不得擅自提价,否则,由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进行处罚。

   博乐市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已经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他们将在今年工程开工建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推广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宣传,确保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目标的实现。

           新疆自治区散办、墙改办何万民
              2007年1月25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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