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

2006/10/1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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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
(武建〔2006〕209号)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鄂建〔2006〕95号),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工作发展和按时完成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是现代化施工的重要手段,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市散装水泥推广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作进展较快。2005年我市散装水泥供应量达到265万吨,散装水泥供应率达到53.2%,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位于中上游,在全省名列前茅。预拌混凝土供应量达到556万立方米,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含量达到95.5%,预拌混凝土供应量占全省的92.67%。但全市的发展不平衡,远城区与中心城区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要认真分析我市散装水泥推广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现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

      2005年11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281号令),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于我省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首先,省政府281号令赋予了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新的含义,明确了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是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省政府281号令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提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定,对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对于做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三,省政府281号令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势多样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省政府281号令,宣传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重要意义,表彰在散装水泥发展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了散装水泥推广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政策、法规、标准的行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目标 

      发展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限制使用袋装水泥是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要按照省政府281号令、《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商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武建〔2005〕222号)以及《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管理的通知》(武建〔2006〕10号)的要求,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和预拌混凝土推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近期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工作目标:

      (一)大力推进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2005年12月31日起已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基础上,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城镇地区及新洲区阳逻开发区从2006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为确保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鼓励现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砂浆,扶持干粉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从2006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城镇地区及新洲区阳逻开发区从2007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三)大力推广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城区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2006年12月31日前,必须达到70%以上。
      新洲、阳逻开发区、黄陂盘龙城开发区、东西湖台商开发区、江夏庙山开发区、蔡甸工业开发区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2006年12月31日前要达到50%以上。
      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城关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2006年底前要达到30%,2007年底要达到50%,2008年底要达到70%。
      三、强化监管措施,加强行政执法
      (一)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要切实贯彻落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建〔2006〕111号),进一步整顿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商品混凝土的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二)按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为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预算、确定投资、审核预算(标底、标函),投标报价等工作的基本内容。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发布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指导价格。

      (四)有关单位要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作为工程检查验收的内容。

      (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应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强化协调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市交委、市交管等有关部门,解决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经营运输的实际问题,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六)要加大对使用散装水泥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力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督促设施使用单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保散装水泥设施使用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等相关单位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

      (七)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要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要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扶持和鼓励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八)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依法查处违反发展散装水泥政策、法规的行为。 
      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依法查处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为。 
      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要建立建设工程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和使用袋装水泥举报机制,完善散装水泥工作监督管理体系。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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