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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关于在安康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

2006/08/22 00:00 来源:

......

 

安政办发〔2006〕51号

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商品混凝土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重要意义 

      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是建筑业由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心城市建设、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具有重要意义。汉滨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把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抓紧抓好。
    
      二、统筹规划,有序发展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推行商品混凝土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区域、分阶段、分工程类型逐步推广使用”的原则,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既要积极推广应用,又要防止一哄而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商品混凝土首先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推广,由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负责做好商品混凝土厂(站)的发展规划,新建厂(站)必须符合发展规划,否则,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规划部门不得签发规划许可证,银行不得批准贷款。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建设部门是我市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部门。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建设部门书面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建设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 
    
      三、强化措施,加大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力度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工程、框架结构工程、框剪结构工程、3000平方米以上单体砖混结构工程、主干道两旁的所有建筑工程及市政道路、桥梁、防洪等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商品混凝土的适用区域和建设工程范围,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备案。
  
      (二)因运距、运输条件、施工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或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有限,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及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发给《准予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单》,方可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推行区域内人行道上及施工现场周围堆放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并对混凝土泵送车在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给予方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市区现场搅拌噪音及环境污染的查处,对现场搅拌造成噪音超标者,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交警部门对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泵送车要作为“工程特种车辆”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在运送商品混凝土途中发生一般违章的,公安交警可先记录违章情况并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及时放行。在商品混凝土运送到场卸载后,违章人员应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对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拒绝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通知其限期改正。对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对单项工程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给予免交“限袋扶散保证金”的优惠。 
    
      (六)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实行指导价。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成本核算资料,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商品混凝土价格动态管理,防止商品混凝土出现价格垄断。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时,建设、施工单位按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编制标的,投标报价。 
    
      四、健全制度,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完善测试手段,严格遵守商品混凝土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规范,保证产品质量。商品混凝土的运输距离最远不得超过15公里。 
    
      (二)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测,定期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情况及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确保向使用单位供应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因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使用单位不得向不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购买商品混凝土。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市建设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若发现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举报,不得隐瞒。 
    
      五、切实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对员工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必须规范组织施工和操作,坚持为施工现场服务,为用户负责。各施工企业也应积极支持、配合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泵送车的作业。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供需双方必须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强度级别、供应数量、起讫日期、运输运距、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在运行途中撒漏混凝土。对不慎撒漏的混凝土,承运单位应及时清理。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泵送车必须在规定的场地内清洗,不得将冲洗混凝土搅拌车辆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道及河道。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三十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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