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确保建筑安全 ;太原强化混凝土及其生产企业管理>

2006/05/0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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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商品混凝土现浇量的逐年增长,预拌混凝土质量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近日,太原市制定了《太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太原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从源头上强化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据了解,目前,太原市共有外加剂生产企业数十家,由于建筑质量管理部门无权进入厂房进行现场检测,而只能在搅拌现场进行检查,外加剂的证明文件更多地由生产企业的实验室来出具。这种生产企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不利于对混凝土耐久性等进行监管。而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在矿物掺合料中用石粉替代沙子,而对石粉化学成分的检测却缺乏充足的技术依据。

      在借鉴珠海、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太原市出台了《太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依照规定,混凝土生产企业除向建设工程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外,还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权威的质量保证资料:水泥、集料、外加剂、矿物掺合料进(施工现)场必须具备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矿物掺合料使用前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进行试验验证。新出台《太原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规定,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采购不合格及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企业及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对材料进行共同取样封存,以满足日后出现质量问题后的检验和分析。依有关规定,对于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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