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宜宾市城市建成区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发展已初具规模,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总体发展水平不平衡: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主要用于重点工程建设,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禁止现场搅拌工作推进了一年多以来,效果仍不理想。现场搅拌混凝土所造成的粉尘、噪音等环境污染,已成为城市主要污染源之一。为减少城市粉尘、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3〕3号)、《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拌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1月1日起,凡在翠屏区东、南、西、北城、南岸、安阜、白沙湾、西郊(含天柏片区)8个街道办事处及赵场镇范围内开工的水泥使用量在300吨(含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包括使用小型搅拌设备和移动式搅拌站进行的现场搅拌)。
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执行。业主在编制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必须按商品混凝土组价,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注明投标企业按商品混凝土报价。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有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供需合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商品混凝土,不得拒绝小批量商品混凝土供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向不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登记证书”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商品混凝土。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商品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对于救灾、抢险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四、对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宜宾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编辑: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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