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县散装水泥管理意见

2006-03-21 00:00

      为加快我县散装水泥发展步伐,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办〔1996〕9号文件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计划委员会是管理我县散装水泥的主管机关,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本县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县财税、金融、交通、工商、技术监督、城建环保、物价、公安、物资、统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县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财税、金融对发展散装水泥的技术改造项目应予倾斜支持。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检查。

      ——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和外来水泥质量、计量的监督检查,坚决阻止劣质水泥流入市场。

      ——城建部门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水泥制品企业加快配置与建设、生产相适应的散装水泥使用设施、设备,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的监督,并在工程招投标和水泥制品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严格按有关规定把好关。

      ——公安部门对县内散装水泥专用车进入城镇交通控制路段时,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水泥生产、流能和运输等单位依法经营。

      受散装办委托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征收与解缴工作。

      二、加快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

      1.县内水泥生产企业应充分发挥现有散装设施能力,进一步扩大散装水泥生产和供应规模,1998年底前必须配置散装率不低于60%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2.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企业必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散装水泥设施的设计和同步建设。

      3.凡承接本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1997年1月1日起,未配置散装水泥接收和使用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工程投标。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解缴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组成

      1.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2.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

      3.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的不退还部分;

      4.利息、投资及其它收入。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解缴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县散装办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1.县内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销售量(含自用)征收每吨5元扶散费。由水泥生产企业代县散装办单独开票,于每月10日前向县散装办缴纳上月的扶散费。

      2.外地袋装水泥“扶散费”的征收与解缴

      凡向县外购入(运入)袋装水泥,由县散装办委托交通铁路部门向货主代征“扶散费”,标准为:省外袋装水泥每吨征收20元;省内(县外)袋装水泥预征每吨10元。

      委托代征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征的“扶散费”全额解入县散装办帐户。县散装办按季将“扶散费”实收金额的10%支付给代征单位,用于有关人员的劳务报酬、奖励和业务开支。

      预征的省内袋装水泥“扶散费”,由货主凭当地散装办出具已收取“扶散费”的有效证明和票据向县散装办办理退款手续。

      因货主拒缴或拖延交付“扶散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货主自负。

      3.“节包费”的提取与解缴

      县内水泥生产企业按散装(包括集装袋、箱)水泥销售量每吨可提取22元“节包费”,除企业自留、返还用户各9元外,其余4元上缴县散装办。由水泥生产企业代县散装办单独开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节包费”全额解入县散装办帐户。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超过5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年终由县散装办从其上缴的“节包费”中每吨返还0.10元。

      4.“限袋费”的征收、解缴与退还

      在本县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向县散装办缴纳“限袋费”,标准为: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元;电站(厂)、水库、大坝、桥梁、公路、铁路等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计算。委托代征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征的限袋费全额解入县散装办帐户,县散装办按季支付不超过“限袋费”实收额3%的金额,作为代征单位的业务费。

      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于每年1月10日前,按上年水泥使用量计算每吨5元,向县散装办缴纳“限袋费”。城建部门通过对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严格把关,予以配合支持。因施工环境或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袋装水泥的,以及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上年度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以下简称“使散率”)达到90%的,经县散装办核准可免交“限袋费”。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持使用散装水泥的有效凭证到县散装办办理退还“限袋费”本息手续。“使散率”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于年终持使用散装水泥有效凭证向县散装办办理退还“限袋费”本息手续。当年“使散率”达到80%的,“限袋费”本息全部退还;未达到80%的,不予退还。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散装办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委托代征的须办理委托手续,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并依法严格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使用范围为;

      (一)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

      (二)散装水泥的宣传和管理;

      (三)有偿扶持散装水泥生产企业的发展;

      (四)奖励为散装水泥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发展散装水泥奖励规定

      对当年在生产、流通、使用散装水泥过程中成绩显著的企业、管理部门和个人,各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县散装办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对县内水泥生产企业,按目标责任制进行奖罚。

      奖励标准与办法参照《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计委(县散装办)负责解释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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