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在本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经委、建设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关于在本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在本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大力推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促进建材行业的结构调整,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提高建筑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广住宅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以及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在本省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浙新墙办〔2000〕第16号)精神,结合金华实际,对在本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禁止使用时间
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本市建筑中(±0.000以下部分除外)分期分批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1、自2002年1月1日起(指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时间,下同),金华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2、自2002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3、其它建制镇应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4、农村住宅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实心粘土砖(瓦)的使用。
二、推荐产品
1、承重墙体: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砖、普通混凝土多孔砖、页岩烧结砖、烧结粘土多孔砖等。
2、非承重墙体:各类轻板、石膏砌块、轻集料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多孔砖、烧结粘土空心砖等。
3、围墙: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粘土多孔砖、烧结粘土空心砖等。
4、建筑基础:普通水泥砖、页岩烧结砖等。
5、坡屋顶屋面:彩色水泥瓦、彩钢板等。
三、监督管理办法
1、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整顿,限制实心粘土砖(瓦)生产总量,对规模小、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突出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切实执行实心粘土砖(瓦)的限产和转产计划。
2、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和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材市场的质量监督,严禁“无标”生产和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符合该产品的标准要求,其质量需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合格。
4、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做到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5、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施工期间不得擅自修改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设计文件。
6、对必须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特殊建筑部位,应由建设和设计单位向设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允许使用。
7、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和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扩初设计方案、不予批准设计文件,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不按设计规定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其纠正,整改所支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负;拒不纠正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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