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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事项

2006/01/04 00:00 来源:

......

    各区经贸委、计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规划国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建设单位、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精神,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转发了《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新经贸资源[2003]342号),明确克拉玛依市被国家列入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124个城市之一,并要求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禁止在城市规划区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我市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

    二、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自2004年4月15日起,独山子区自2004年8月1日起,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乌尔禾区待条件成熟后实施。违反本规定,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07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规定组织生产,从源头上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供应,确保建设工程的需要。

    六、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等专用车辆在市区内通行须办理市区特种车辆通行证。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做好交通疏导及服务工作,以保证预拌混凝土的及时供应。

    七、建筑施工企业应尽快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做好市场供需衔接。

    八、市建设部门将根据自治区有关预拌混凝土定额,尽快编制我市预拌混凝土信息指导价。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九、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将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十、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工作。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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