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环境污染,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经请示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作如下规定:
一、凡位于我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重点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工程),从2003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工程设计、编制预概算和进行图纸审查,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
三、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须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未签订供销合同的不予开工建设。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当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梧州市站定期公布的《梧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指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四、对于下列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
2、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确实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建设需要的。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核验出厂混凝土质量;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保持清洁,配制防漏装置,严禁撒漏混凝土。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罚:
1、未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
2、未经资质证书核发部门批准,超营业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
3、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不合格,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按规定使用了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予以退还。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发现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九、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否则一经查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由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按其所使用袋装水泥数量处以每吨2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十、对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十一、城区所属的城东镇、旺甫镇、夏郢镇和倒水镇的建设工程,应视城区发展情况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供应能力,积极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市辖岑溪市、苍梧县、藤县和蒙山县视本地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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