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使用与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和市建设工程管理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1、建筑面积在1200平方米以上的;
2、一次使用混凝土在50立方米以上的;
3、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4、进行现场搅拌作业会妨碍道路交通,影响市容市貌或干扰居民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
5、其它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
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非招标工程在开工前)应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现场搅拌作业。
第五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费用纳入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中;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持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成本测算销售价格,并定期提供有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应综合市场、原材料等因素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的市场信息指导价,作为招投标时编制标底和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的依据。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的合同价格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商谈定价,价格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预拌混凝土信息指导价,结合运输距离、泵送距离和高度、供应时间、供应数量、结构特殊性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防腐、耐酸、抗渗等特殊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经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相关材料,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审定认可。
第八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书面供货合同,明确规定价格、数量、设计标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间、地点、运输办法、验收条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及其它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事项。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做好销售服务工作,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加强企业管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预拌混凝土的价格。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并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拌和物的各项性能检测,确保所生产和销售的预拌混凝土符合质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如因供应不合格混凝土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洒、滴、漏。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对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配合比、试块强度等原始实验记录进行抽检;
(二)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用的主要原材料以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
(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四)受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投诉工作;
(五)依法实施其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验收过程进行旁站监理。验收后,各方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记录上会签。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编制预拌混凝土使用指南或预拌混凝土注意事项等资料,告知、提请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应注意的事项。使用指南或注意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局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妨碍道路交通,影响市容市貌、城市卫生或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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