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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5/11/22 00:00 来源:

......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到本世纪末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70%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有关散装水泥管理单位。

    第三条  南京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主管本市散装水泥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应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县的散装水泥工作,其业务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  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如期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造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其计划任务书须市散办参与审核,对发放散装水泥能力未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列项。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供应单位应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其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未完成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第八条  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设施,凡不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使用散装水泥率,在1995年底前应达到70%以上。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的运输单位应加强发放和计量管理,严格执行计量规定。

    第十条  凡在城区及近郊一次性浇捣混凝土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均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一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资金,银行应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

    第十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钢材、专用车辆、燃料等物资,按计划渠道提出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应优先安排供应。

    第十三条  个别企业因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经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运输,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的专用车,由市散办核准后,报运管部门批准,其养路费,超限费可予以优惠照顾。

    第十五条  按下列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用户逾期未退还水泥包装纸袋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时将纸袋押金的50%上缴市散办作为专项资金,其余50%上缴市财政。

    (二)袋装水泥征收散装水泥开发资金,由水泥生产企业向用户按每吨包装水泥代收2元散装水泥开发资金,上缴市散办。

    (三)征收散装水泥节约纸袋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向购货单位按每吨9元收节包费。其中,2元返还使用单位(含提供储存散装水泥设施单位),2元返还水泥生产企业,5元上缴市散办。

    外埠进入本市的散装水泥,供应单位应将实得节包费的35%留作自用,35%返回用户,30%上缴市散办。

    (四)凡从外埠调购到我市的袋装水泥(计划内除外),由有关部门按每吨4元征收扶持散装水泥费,上缴市散办。

    (五)为了支持我市散装水泥出口,凡对外出口的散装水泥(包括散装、吨袋大包装、熟料)节包费从每吨收取9元下降到每吨收取4元。其分成办法:水泥企业留成2元,上缴市散办2元。

    第十六条  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由市散办统筹用于:

    (一)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设施;

    (二)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

    (三)奖励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十七条  返还水泥生产企业和用户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与设施。

    用于散装水泥生产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不准挪用,并建立健全有关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散装水泥计划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办制定。

    对未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单位,由市散办按其未完成部分以每吨2元的标准征收发展散装水泥开发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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