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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2005/11/10 00:00 来源:

......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砂浆生产企业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产品质量,特制定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 环境条件 

    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等,周围环境的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1、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进行凝结时间测定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 

    试拌砂浆时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成型后停置期间试验室温度应保持在20±5℃; 

    预拌(商品)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的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20±3℃、相对湿度大于90%; 

    2、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第三条 检验人员 

    1、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本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 

    2、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要具有砂浆上岗证,人员配备不得少于2人。 

    第四条 检验设备 

    1、出厂产品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见附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2、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 

    3、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和(校验)周期 

    1、仪器设备的精度要求,产品的检定(校验)周期见附表。 

    2、常用和必备的仪器设备,如空调、恒温及易损件、易耗品等由企业自定。 

    3、当产品校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修订后,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第六条 试验方法 

    砂浆的稠度、分层度、凝结时间和抗压强度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有关规定进行; 

    合同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检验质量 

    1、为保证检验质量,应每半年向市建材质检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对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2、试验室应对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验收,并具有相应记录和台帐,各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记录及配合比记录须齐全、清晰。 

    第八条 产品质量 

    1、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保证书。 

    2、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将对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

    附表: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仪器设备技术要求、检定(校验)周期一览表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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