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预付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建委《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商品混凝土款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6号)精神,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及《武汉市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市建委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本市预防和制止拖欠商品混凝土款具体工作,武汉混凝土协会进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信息发布及商品混凝土预付款的代收、给付或返退工作。
第三条 凡在武汉市进行的商品混凝土买卖交易活动,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预付款(以下简称预付款)是预防商品混凝土买方拖欠商品混凝土款,保证商品混凝土买方支付商品混凝土款的专项资金,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约赔付不属预付款给付或返退范围。
预付款不低于商品混凝土合同总金额的25%。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买卖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联合制定的《武汉市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范本签订买卖合同。
第六条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买方应与同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一次性签订买卖合同。
若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供应量较大、难度较高,可由商品混凝土买方分别按基础、上部主体结构、其他部位与生产供应单位签订买卖合同。
第七条 合同中应明确结算付款方式,每一次结算付款不低于完成工作量的70%,预付款作为工程尾款给付。
商品混凝土款未结算完成,不予办理商品混凝土综合验收手续。
第八条 合同中的商品混凝土用量应按照招投标文件注明商品混凝土量确定,并按规定确定预付款额度。
第九条 预付款的支付、给付或返退。
1、商品混凝土买方将预付款存入卖方指定的专用帐户;
2、商品混凝土买卖双方持买卖合同及已支付预付款的银行证明资料办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核准备案手续;
3、买卖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
4、合同履行完成,买卖双方根据商品混凝土实际用量进行结算,填写《商品混凝土预付款给付(返退)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后,办理尾款给付手续;
因故中途终止合同时,凭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混凝土预付款给付(返退)申请表》或仲裁机构的仲裁结论证明,办理商品混凝土款的给付或预付款的返退手续。
第十条 武汉混凝土协会在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设立专柜,负责预付款的代收、给付或返退,指派专人进行预付款管理,定期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汇报预付款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武汉混凝土协会对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纠纷进行协调,并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加强对预付款专用帐户的管理,预付款不得外借、挪用。
第十三条 从事预付款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第二条 受市建委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本市预防和制止拖欠商品混凝土款具体工作,武汉混凝土协会进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信息发布及商品混凝土预付款的代收、给付或返退工作。
第三条 凡在武汉市进行的商品混凝土买卖交易活动,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预付款(以下简称预付款)是预防商品混凝土买方拖欠商品混凝土款,保证商品混凝土买方支付商品混凝土款的专项资金,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约赔付不属预付款给付或返退范围。
预付款不低于商品混凝土合同总金额的25%。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买卖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联合制定的《武汉市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范本签订买卖合同。
第六条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买方应与同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一次性签订买卖合同。
若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供应量较大、难度较高,可由商品混凝土买方分别按基础、上部主体结构、其他部位与生产供应单位签订买卖合同。
第七条 合同中应明确结算付款方式,每一次结算付款不低于完成工作量的70%,预付款作为工程尾款给付。
商品混凝土款未结算完成,不予办理商品混凝土综合验收手续。
第八条 合同中的商品混凝土用量应按照招投标文件注明商品混凝土量确定,并按规定确定预付款额度。
第九条 预付款的支付、给付或返退。
1、商品混凝土买方将预付款存入卖方指定的专用帐户;
2、商品混凝土买卖双方持买卖合同及已支付预付款的银行证明资料办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核准备案手续;
3、买卖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
4、合同履行完成,买卖双方根据商品混凝土实际用量进行结算,填写《商品混凝土预付款给付(返退)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后,办理尾款给付手续;
因故中途终止合同时,凭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混凝土预付款给付(返退)申请表》或仲裁机构的仲裁结论证明,办理商品混凝土款的给付或预付款的返退手续。
第十条 武汉混凝土协会在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设立专柜,负责预付款的代收、给付或返退,指派专人进行预付款管理,定期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汇报预付款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武汉混凝土协会对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纠纷进行协调,并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加强对预付款专用帐户的管理,预付款不得外借、挪用。
第十三条 从事预付款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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