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印发《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施工活动管理。
第三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2)及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与施工。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原材料质量与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生产质量与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生产设备保养、维护、检修和淘汰制度及企业管理资料和技术资料档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有原材料进货检验制度,各种原材料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选用质保体系健全企业生产的、质量稳定的原材料(含外加剂)。粉煤灰品质应达II级以上(含II级),水泥应使用旋窑水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等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其指定的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各种原材料。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试验室管理制、配合比试验工作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均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术指标及满足施工过程的质量为目标,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和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原材料性能,通过试验逐一确定各项工程的配合比。配合比用水量不得超过DBJ13-42-2002要求。
楼板混凝土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粉煤灰掺量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15%。
混凝土坍落度应严格控制。高层房屋或泵送高度超过30米的混凝土坍落度应小于18cm,多层和中高层房屋的混凝土坍落度应小于14cm。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将混凝土配合比输入搅拌楼电脑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并经试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其生产记录应存盘备案。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第一次开盘,生产企业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施工条件和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组织,应有预拌混凝土购买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和施工企业派代表等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十二条 为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质量担保,同时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支付购买预拌混凝土的货款担保。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签订的供需合同应注明产品质量执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及技术指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使用单位书面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特点、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国内外先进标准。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 检验与验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交货时,应向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每一罐车发货有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上资料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进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逐车检查,对不符合坍落度等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制样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制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旁站见证制样,见证样统一由检测单位运回并标准养护直至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且见证试样不得在某一批次混凝土中集中抽取。
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内业资料。预拌混凝土强度评定宜采用数理统计方法。
第四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浇筑柱和墙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凝土产生离析及浮浆,否则宜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施工输送至30米高度或10层以上房屋混凝土提倡采用非垂直泵送。
对板面出现的浮浆,不能采用撒干料方式处理,可采用真空吸水或其它吸水方法处理。混凝土表面开始收浆时,应进行二次抹面。
第十八条 新浇筑混凝土应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养护,保证养护效果。
楼板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养护48h或混凝土试块检测强度达到1.2N/mm2后,方可在其上安装模板支架或从事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疑义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站反映,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站主持下可抽查生产企业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验记录,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预拌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一经发现,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停止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应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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