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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

2005/10/11 00:00 来源: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同意的《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和国家商务部等七部委下发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提高全省散装水泥发展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重要性

    散装水泥是指水泥产品通过专用的密封设备直接装入特制的运输容器,从出厂、运输、装卸、储存到使用全过程免去包装,实现无纸化、无尘化散装。每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约包装袋20万个、节约煤炭78吨、节约电力72万度,减少水泥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45吨。发展散装水泥不仅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清洁生产,而且可以降低劳动强度,提高施工速度,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建筑噪音,改善市容市貌,促进花园城市和生态城市建设。散装水泥的广泛使用是先进生产力的体现,是现代化文明进步的象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当前,我省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的矛盾日渐突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省散装水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九五”至今累计销售散装水泥17382万吨,节约包装纸104万吨、节约优质木材58万立方米、节电125亿度、节煤13.5万吨,减少水泥损失90万吨,直接经济效益约7亿元。2003年全省散装水泥量达到39375万吨,散装水泥率达到18.1%,但同全国平均水平29.4%相比,低11个百分点,差距较大。按照国家《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和《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要求,2005年全省散装水泥率要达到31%,任务十分艰巨。当前我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合力尚未形成。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国家商务部等七部委颁发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第88号令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在贯彻落实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合力,影响了散装水泥的发展。 

    二是城市预拌混凝土发展不平衡。预拌混凝土是由水泥、砂、碎石、粉煤灰、添加剂、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原材料,按适当的比例混合搅拌而成,对散装水泥的需求量很大。发展预拌混凝土不仅可以降低劳动强度,加快施工速度,而且可以提高工程质量,保护施工环境。2003年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委下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明确包括我省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在内的124个城市从2003年12月31日起,其它设区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据估算,全省预拌混凝土年需求总量约2500多万立方米,现有搅拌站20座,年搅拌能力不到500万立方米。其中南昌市有搅拌站16座,九江、赣州、吉安、上饶各1座,其他六个设区市尚为空白,发展极不平衡。同时,由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等原因,部分已建成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经营艰难,严重影响了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

    三是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率低。“九五”至今我省应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4554814万元,实际征收6715万元,收缴率为14.7%。国家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无权减免,但在一些地方违规减免的情况突出,有的将免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造成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大量流失,影响了对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资金投入。

    四是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工作薄弱。全省农村散装水泥使用量很少,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缺乏对农村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和引导,缺乏对农村散装水泥运输、储备、计量等设施设备的投入,缺乏对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的建设,农村使用散装水泥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要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政策措施要落实到位,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级经贸委要认真制定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有关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提供交通便利,对散装水泥车、散装水泥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混凝土泵车等专用车辆在车辆养路费、通行费以及过路过桥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和期限,由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研究商定。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入库、使用的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现有水泥企业按其生产能力,旋窑生产线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20%以上,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水泥生产许可证。

    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或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省、设区市、县(市)级重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要分别达到80%、70%、60%。各级散装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未达到要求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时向本地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二)大力提倡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城市散装水泥使用水平。

    各设区市要按照商改发〔2003〕341号文规定明确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加大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作力度。要从舆论宣传、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等方面为发展预拌混凝土创造条件,积极支持水泥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兴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按照本地区市场容量科学规划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布局和生产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建立政府部门、生产企业、建设单位互动工作机制。

    各级经贸委要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做好预拌混凝土市场的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发展城市预拌混凝土工作。

    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预概算、结算中应明确城区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用量。城区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优先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三)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和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综合配套能力,推动散装水泥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设区市两级散装办负责征收。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按国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设单位在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有关开工手续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城市建设、水利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中,不得将免收专项资金作为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和违规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违规越权减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并补缴应交专项资金。经多次劝告仍拒缴专项资金的企业和使用单位,散装水泥办公室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各级财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颁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积极开展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不断扩大农村散装水泥使用面。

    随着国家小城镇战略的实施和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建设投入的增加,农村水泥用量逐年上升,农村散装水泥市场潜力巨大。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大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力度,通过必要的政策、技术、资金支持以及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点等方式,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的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的使用比例。要积极探索建立水泥企业与农民紧密联系、互惠互利的发展散装水泥的有效机制,加强农村散装水泥网点的建设,加大农村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投入。

    (五)发挥舆论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发展散装水泥对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我省“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建设的重大意义,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深入水泥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强化“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意识,提高水泥生产企业发展散装水泥、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的自觉性。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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