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委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城管支队、各区城管大队、建筑业联合会,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鼓励发展商品砂浆的指导性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穗府[2003]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标准《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2004)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2004)(简称《规程》)的发布实施,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性投资工程使用砂浆的,要优先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
(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新开工的工程申报市级以上质量优良样板及文明施工样板的,应当将是否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作为考核评定的条件之一。
(二)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的施工和验收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所监工程的砂浆及其砌体质量和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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