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水泥厂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广州市法院 · 2021-12-29 18:01

公 告

(2020)粤01破264-3号

    经广州市花都区新青水泥厂(以下简称新青水泥厂)管理人调查,新青水泥厂破产财产总额为40,584,000元;经本院裁定确认14位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合计635,919,268.04元;可供分配的财产金额为11,514,207.63元。2021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认可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广州市花都区新青水泥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执行上述分配方案,完成了新青水泥厂的破产财产分配。新青水泥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新青水泥厂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编辑: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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