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收到退税2000万元

2005-12-31 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 [2001]198号文件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经唐山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于2005年12月28日收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2000万元。
    公司本部2005年累计收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55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2005年度利润总额。去年同期累计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为5500万元。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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