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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是工伤吗

2010/05/07 00:00 来源:

......

案请概述


李先生原是四川一家工厂的职工,2003年企业破产后,李先生与工厂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李先生经人介绍来到另一家公司务工。两个月后,李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李先生的妻子就此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先生所受的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此后,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这一不属工伤的认定。


维权经过


李先生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宣判后李先生所在的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不形成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市中院认为李先生与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最终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熊春景 律师评析:


近年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资纠纷大幅增加。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没有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应为超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购买社会保险、负担工伤保险,对于此类案件,法院的认定存在困惑,案件裁判结果不一,在操作中是有争议的。


上海市在2003年发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与公司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因此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6条关于聘用退休人员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法院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中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上述规定,我们理解,在上海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畴;对于非上海地区发生的伤害事故,有关机构是否一定接受这类人员的鉴定申请,需要根据各地的规定和司法口径来操作,不能一概而论。虽然各地处理不一样,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相关待遇是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有工伤相关待遇。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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