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辞职申请
案例:
我是今年1月份来单位上班的,但是做了一个月发现这份工作并不适合我(还在试用期),因此想提出辞职,报告打上去很多天了,也主动找领导说明情况,但是还是被领导以暂时找步到替代我位置的人来搪塞了,我该怎么办呢?请大家帮帮我吧,我的毕业证书还抵押在单位呢!
解答:
1 、辞职报告≠辞职申请。报告-员工只有依法的告之义务。如在试用期中员工要提前三天,非试用期要提前30天。只要做到,到时员工就可以离职。但申请--需要批准。上面没有批准,即使你提前30日了也不能走。走了就可能造成旷工或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这就是一字之差,不同的法律结果。大家以后要注意了。
2、企业不得扣押任何证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如企业扣押或收取财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第84条向劳动机关举报,责令其返还,并由它查处或处罚,如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相应赔偿。--对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虽原件能追回来,但最好不要把原件给企业,以后麻烦。如企业给你搞丢了,学校又不给你补,到时更麻烦。
3、使你提交的是辞职报告,如你报告里内容,如有请批示的意思,那也只能视为辞职申请。如是那种内容含义的话。建议你再写一份辞职报告--即只有告之意思的报告给公司。
4、有效证据的收集 是不是按吴老师说的提交了辞职报告就可以了。回答是否定的。你还要注意收集或固定你已交报告的证据。即你要有你交后,企业给你的签收回执。这样可证明企业收到了,以免日后纠纷时,企业本来收到了却抵赖说从没收到。 建议,你最好一式二份,让签收一份给你。另一份签名给企业。这样可以避免风险。
综上,做任何事,都要全面想到,即要想到当前,也要考虑到日后。这才是真正做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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