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收费政策调整 三项毕业生就业收费取消

2007-06-29 00:00

      近日,记者从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获悉,从今年开始毕业生就业收费政策有新调整,取消研究生超规定就业培养补偿费、违反就业协议违约金、特殊类院校毕业生改行补交学费及返回定向和专业奖学金三项收费,只保留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服务费和违反招生协议培养费两个项目。

      经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服务手续的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毕业生除外),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须向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缴纳就业手续服务费100元(对特困、烈士子女、残疾生、参军入伍生、省优秀毕业生免收)

      凡属于国家定向招生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缴纳违反招生协议培养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毕业研究生6000元,本科毕业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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