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是推动水泥行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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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厂没有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该厂职工石某因患晚期肺癌花去医疗费24万余元,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事后,石某的妻子将某工厂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医疗费22万余元。近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按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比例为原告之夫报销医疗费,即为其报销医疗费18.5万余元。
妇女梁某诉称,其丈夫石某是某工厂的职工。1999年12月,其夫被诊断为“右小肺小细胞肺癌晚期”。2000年1月,其夫在医院做了“右下肺下叶切除术”,手术后在医院进行放化治疗。2003年8月,其夫经治疗无效去世。在治疗期间,因某工厂未参加医保,治疗费用全部由家里支付,这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以至于负债累累。石某去世后,遗有70岁的老母和17岁的儿子,现在他们的生活极度困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工厂支付医疗费24.8万余元的90%,即人民币22万余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工厂的代理人表示,被告是国有困难企业,1999年全面停产,一些职工的医药费一直无法解决,就连死亡职工的医药费也都拖欠着。被告在积极向上级反映拖欠职工各种费用的问题,也在等待着在改制中解决这些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之夫经治疗无效于2003年8月去世,所需的治疗费用全部由死者本人及其亲属垫付。被告作为国有困难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原告之夫石某生前尚未报销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24.8万余元,经法院依据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核查,符合报销政策的数额为18.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夫石某生前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石某生前所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被告应参照医保政策向原告支付原告之夫生前之医疗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关法律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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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03年1月10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国家经贸委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致浙江水泥散装率连续三年全国省、区第一的贺信上批示:“散装水泥发展的经验值得总结,使我省各行业、产业都树立赶超意识,奋发向上,力争先进,开拓创新。向水泥产业的干部、职工致敬,并希望继续保持先进,取得新的成绩。”
“三大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各地都在不断探索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从此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来看,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工程”建设或是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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