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 接转的有关问题

2004-12-28 00:00
咨询题目 关于社会保险 接转的有关问题

    尊敬的马律师,您好!

     我自87年参加工作至今,一直在国营单位工作。目前为止,单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为我上了规定的保险及统筹等并延续至今。现我拟辞职,将档案存放于有资质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自谋发展(无雇主单位)。我急需了解并确认以下几个问题,请您在百忙之中解答。

     1,在将档案以个人名义存放于人才交流中心后,个人可否续缴各类保险?如何缴?

     2,续缴时间是否与原单位的时间衔接?

     3,我已经缴纳10多年(含视同缴纳年份),我还需急需缴纳几年?

     4,如果以后,我又找到雇主单位继续工作,雇主单位是否可以顺利的继续缴纳,需什么条件(手续)?

     5,自谋发展过程中,或以后又找到雇主单位继续工作,工龄是否连续计算?谁来认定?需何手续?

     6,将来的退休(领取社保等)手续由谁来办(认定)?如何办?

     7,在我自谋发展的过程中,如果需“单位”办理证明、政审等等,是否由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十分感谢!! 斯恒

    斯恒:你好!

     如果你想辞职,将档案存放于有资质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自谋发展,首先说这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才流动的具体体现。

    1、 档案以个人名义存放于人才交流中心后,个人可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后由企业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核实后,负责保存被保险人缴费记录。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2,个人续缴时间应该与原单位的缴纳时间衔接上为好。 由于各种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停止工作,之后又重新工作的。对于这种情况职工在中断工作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3,在远单位已经缴纳了10多年(含视同缴纳年份)保险费用,仍然有必要继续缴纳到达到退休年龄为止。缴费积累越多,今后退休金相对也就越多。

     4,如果以后你又找到新单位继续工作,新单位应该依法顺利的继续缴纳,

    根据规定,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自谋发展一段时间后,如果又找到新雇主单位继续工作,新单位继续缴纳各项社保险,你的工龄就应该连续计算。

     6,将来的退休(领取社保费用等)手续,如果你达到了退休年龄,符合国

    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没有工作单位,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历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你有单位,就由单位办理这些手续。 

     7,在自谋发展的过程中,如果需“单位”办理证明、政审等等,应该由人才

    交流中心负责办理。

     完全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与一直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相比,将来在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是一样的。

     从上述提问情况分析,你对国家的社会保险规定不是很了解,而且是第一次想尝试脱离单位自谋职业,首先考虑社会保险问题,说明你的劳动法制观念还很强,希望我们能够建立经常的联系,使劳动政策法规更好地落实到实处。

     马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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