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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调整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首先陪偿

2004/10/25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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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将有望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这是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二审稿做出的一项重大修改。而按此前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的担保物权有第一优先受偿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是继今年6月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

  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都具备才能破产

  对破产原因如何规定历来有争议,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停止支付作为推定原因,一直是学者的主流观点。在第一次审议中,有人提出应改变对破产原因的界定,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形都视为破产的原因。针对这一观点,又有专家指出,如果仅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可能会使破产企业大量增加,尤其是使一些因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停止支付的企业宣告破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和财经委员会研究,将企业破产原因修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常委们认为,破产程序是由法院主导下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为了保证管理人对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处理有关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为了保证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定以及管理人报酬的确定能够公平、公正,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有关办法。

  草案因此修改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任,另行指定。”

  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草案注重对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按照原来的草案,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权利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修改草案时认为,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首先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因此,草案修改了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规定:“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清偿顺序仍未受到清偿的部分,在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专家认为,修改后的企业破产法更具人文关怀,制度设计更合理。

  草案首次引入破产重整制度

  国外存在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如美国在安然破产案和美国联邦航空公司破产案中都启用了破产重整程序。

  我国一直没有这样的制度设计,这次破产法草案引入了这项重要制度。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破产法草案在总则中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草案专门设章对重整制度做了详细规定。

  专家指出,引入破产重整制度目的在于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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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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