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代班能否算旷工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职工对除名决定不服引起的劳动争议。
请人代为上班本不常见,因请人代班引发劳动争议则更属少见,可以说,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本案中,刘某无视其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在企业多次通知其上班的情况下,以过去很多人没去上班为借口,拒不到厂上班。每次上班均请人替代,刘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无故旷工,其理如下:虽然刘某每次当班都因请人代班而未空岗,但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特定主体——劳动关系当事人承担,因此刘某请人代班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能据此认为刘某无旷工行为。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9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刘某连续旷工大大超过15天,染织厂在多次通知、劝告无效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定对刘某作出除名处理,并无不当之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企业裁决予以维持。
企业以除名的方式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践中比较常见。对于除名处分,需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除名是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的的一种形式,企业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法定期限时,企业行政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其姓名,从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除名与开除相比,除适用条件不同以外,性质也不相同,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除名的惟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常理由旷工超过法定期限。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未依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 事实上,即使企业职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如果职工由于意外原因来不及办理,应当允许事后补办,而不应当视为“无正当理由旷工”。此外,职工连续旷工一段时间,如果这段时间中包含有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在计算旷工时间时,应该把节假日和休息日扣除在外。
(2)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无故旷工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企业除名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除名是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原因。从劳动者收到除名通知时,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无需双方当事人再履行什么手续。因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要求企业参照本人的工作年限发给补助;劳动者被除名后待业的,也不能领取待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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