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六大整治内容!陕西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2021/10/20 10:32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通知》提出6点重点整治内容,包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

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底,在全省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提出6点重点整治内容,包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

《通知》强调即日起至2021年10月底为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1月至12月20日为全面检查阶段;2021年12月20日至年底为总结分析阶段;另外省厅同步部分地区开展督导。

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陕建质发〔2021〕27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底,在全省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全省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检测活动,落实参建各方单位质量行为和责任,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质量控制,强化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明显提高,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

整治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10月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的有关企业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全面检查阶段:2021年11月至12月2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1年12月20日至年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总结于2022年1月15日前报省厅质量安全处(见附件2、3、4、5)。

(四)督导检查阶段:省厅同步部分地区开展督导。

整治重点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管理、原材料管理、试验管理、配合比设计、生产管理方面的质量行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是否满足《陕西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要求。

(二)建设单位是否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或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委托质量检测等情况。

(三)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预拌混凝土采购、进场质量验收、混凝土试件取样和制作、混凝土浇筑和养护、拆模等情况。

(四)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审核混凝土施工方案、见证取样、旁站浇筑施工、巡视养护、审核拆模条件、对发现的质量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等情况。

(五)质量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已与管理部门联网的是否及时上传力学检测数据等情况。

(六)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整治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工程的监管,切实保障工程现场使用的混凝土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坚决避免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

(二)按照“行为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既抓质量行为,又抓生产质量,采用随机抽查及专项巡查等方式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两场联动”(工地施工现场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机制,倒逼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对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记录等惩戒方式,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的质量管控,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

(三)各地要积极配合省厅做好有关工作,在省厅督导时,事先安排混凝土质量检测人员并准备相应仪器设备。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并指定1名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作为联络员,于

10月2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附件1)报省厅。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电话:029-63915783

编辑:周程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4-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7.74
2024-04-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4-19

青海省

¥ 416.22
2024-04-19

甘肃省

¥ 372.95
2024-04-19

陕西省

¥ 306.73
2024-04-19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4-19

云南省

¥ 325.31
2024-04-19

贵州省

¥ 312.57
2024-04-19

四川省

¥ 352.34
2024-04-19

重庆

¥ 330.08
2024-04-19

海南省

¥ 402.19
2024-04-19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05.45
2024-04-19

广东省

¥ 325.85
2024-04-19

湖南省

¥ 312.94
2024-04-19

湖北省

¥ 319.23
2024-04-19

河南省

¥ 297.33
2024-04-19

山东省

¥ 321.62
2024-04-19

江西省

¥ 317.07
2024-04-19

福建省

¥ 307.55
2024-04-19

安徽省

¥ 313.25
2024-04-19

浙江省

¥ 342.2
2024-04-19

江苏省

¥ 309.21
2024-04-19

上海

¥ 332.73
2024-04-19

黑龙江省

¥ 390.49
2024-04-19

吉林省

¥ 331.13
2024-04-19

辽宁省

¥ 302.53
2024-04-19

内蒙古自治区

¥ 337.13
2024-04-19

山西省

¥ 315.06
2024-04-19

河北省

¥ 342.12
2024-04-19

天津

¥ 338.21
2024-04-19

北京

¥ 349.43
2024-04-20 03: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