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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全公开!中央环保督察组已进驻各地 !企业自查重点请收好!

进驻期间,各督察组分别设立联系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同时继续坚持曝光典型案例,持续传导压力,形成强大震慑。......

生态环境部8月26日举行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自26日起,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吉林、山东、湖北、广东、四川5个省,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中央企业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

在督察中,重点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件的办理情况;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碳达峰、碳中和研究部署,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上马,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

进驻期间,各督察组分别设立联系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同时继续坚持曝光典型案例,持续传导压力,形成强大震慑。

第一组:吉林省,组长刘伟平,副组长邱启文;

第二组:山东省,组长朱之鑫,副组长叶民;

第三组:湖北省,组长徐敬业,副组长赵英民;

第四组:广东省,组长李家祥,副组长翟青;

第五组:四川省,组长马中平,副组长张雪樵;

第六组: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组长宋秀岩,副组长林山青;

第七组: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组长杨松,副组长李树铭。

各省信访举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电话及信箱:

根据安排,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时间为1个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察组职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主要受理对应省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信访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察地方处理。

湖北省

进驻期间(2021年8月31日—9月30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27-68881984,专门邮政信箱:湖北省武汉市A104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广东省

进驻期间(2021年8月27日—9月27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20-83187732,专门邮政信箱:广东省广州市第A125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山东省

进驻期间(2021年8月26日—9月26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531-82960131,专门邮政信箱:山东省济南市A083号邮政专用信箱。

吉林省

进驻期间(2021年8月26日—9月26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431-83112369,专门邮政信箱:吉林省长春市A065号邮政专用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四川省

进驻期间(2021年8月26日—9月26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28-60595133,专门邮政信箱:四川省成都市A372号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

进驻期间(2021年8月26日—9月26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10-64925809,专门邮政信箱:北京市朝阳区A02909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中国黄金集团

进驻期间(2021年8月26日—9月26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10-55605920,专门邮政信箱:北京市西城区A03406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此外,安徽省级环保督察组进驻安徽海螺集团,根据安排,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时间为20天。进驻期间(2021年8月30日—9月18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553-8396700,专门邮政信箱:安徽省芜湖市0008号邮政信箱,专门微信举报平台:安徽环保督察海螺集团信访举报。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18:00。

企业应如何做好督察迎检工作?

主动自检!

及时自查!

关键整改!

全面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这里汇总附上一份自查整改攻略

供企业参考借鉴

环保许可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自主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资料,并保证所提供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环境管理台账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6)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环境保护税缴纳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污染防治管理

生产车间

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标示出生产车间、办公楼、锅炉房、固废仓库、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位置,以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以及生产废气排放口位置。

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措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车间内废水需分类收集的,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类别及流向标识;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应当落实无杂物覆盖。

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需要密闭车间进行密闭,不得设置排气扇,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具体包括:规范建设在线监测站房,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日常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并实施整改。

同时,还应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专人专职负责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3.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数据;

4.严禁擅自闲置或停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作为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部分进行管理;

5.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环境台帐记录,包括日常数据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6.在线监测(监控)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标牌。

废水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水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废水防治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水排放指标,建立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三水”分开,规范收集、运营和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水处理场所整洁,废水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水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除必要的备用件和维修工具、检测工具外,与废水处理无关的杂物、软管和消防水带、潜水泵等必须清除,拆除与废水处理无关的管道;

2.调节池、厌氧池等易产生臭气或异味的池体应对废气进行收集、输送、处理,以减少臭气或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4.有条件的企业或明确要求设置废水检测化验室的企业,应配置排污许可证列明许可排放污染物相对应污染物的检测设备,并对废水进行检测;

5.在废水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6.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1)流量计电源线必须直接连接,不准设开关或插座;(2)废水管道、污泥管道流向标示清晰,中间尽量不设三通管道;(3)设施的电源线管、气管线、自来水管必须分类标识清楚,按“横平竖直”要求码齐。

7.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1)设有化验室的企业,每日定期检测废水水质,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没有化验室的企业,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或通过简易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每日对废水进行测试,掌握废水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配备取水量表、井盖钩、强力电筒等工具;

(2)每班如实填写运行台帐,台帐中水质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理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水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斜板沉淀池、流量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网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混流、生产废水泄漏混入雨水管道或生活污水管道、是否存在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系统等问题。

8.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1)废水处理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脱镀液、蚀刻液以及电镀洗缸水不得排入污水治理设施,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

(3)废水处理设施的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属有限空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识并配备完善安全预防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4)废水处理车间应安装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企业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废水处理区域进行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7)废水处理场所必须安装紧急冲洗装置,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8)污水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废气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气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废气防治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气排放指标,建立废气收集、输送、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气处理场所整洁,废气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气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拆除与废气处理无关的管道。

2.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3.在废气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4.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1)在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口,以及建设检测平台,方便检测人员采样;

(2)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开启旁路。如发生故障或进行检修,必须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启旁路。对已明确不得设置旁路的设施,不得设置旁路;

(3)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定期添加药剂或进行维护,以保证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

5.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对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每日应当检测废气排放情况,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对不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建议购买简易快速检测设备每日对废气进行检测(自买设备的质控情况应当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或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2)每班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运行台帐,台帐中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气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气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风机、布袋、电极灯管、吸附材料、加(喷)药装置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道是否存在漏气、堵塞等问题。

6.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

(1)添加的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废气处理设施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3)废气处理车间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4)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5)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6)废气处理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7)废气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8)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9)涉及粉尘、VOCs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家意见,并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目标指标,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涉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需办理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手续后方可转移。

企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优先对其实施综合利用,降低处置压力。

危险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

当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等发生变化,新、改、扩建设项目投产,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重新识别危险废物。对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难以分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

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防渗、防泄漏、防雨等措施并规范实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处置应选择有资质单位并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备案通过后,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

危险废物管理

(1)每日定期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转移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有危险废物流失、盗失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污染事故,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危险废物转移时,应登录所在地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安全管理

(1)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等必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2)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以免发生事故;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破损、渗漏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7)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

1.隐患排查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并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聘请专业单位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

其中,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4.监测预警

企业可采用仪器仪表等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对废水、废气等重大环境因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1.应急准备

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执行备案规定。建立与本企业环境风险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人员并组织培训和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2.应急响应

企业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依照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处理,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事故调查与处理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规定成立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污染程度和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件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件的直接、间接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针对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落实到位。

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并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三)废弃物综合利用

企业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四)节能减碳管理

企业应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环境信息公开

(一)公开制度与内容

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对新、改、扩建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公众意见征求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二)公开方式

企业日常信息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当地政府网站或企业网站;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对于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公开,应在上一年度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书。企业应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三)公共关系

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如定期组织执法单位、社区代表、媒体召开座谈会等,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其他要求

(一)落后产能淘汰

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行业的企业,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勇于创新,积极转型。

(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编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在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减排措施,特别是涉VOCs排放企业,应错峰生产或减产限产。其中重点管控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应暂停生产,待应急响应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三)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

“十四五”时期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仍然是重中之重

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启动

为此,在这里也提醒各企业、工厂

及时做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自查与整改

做到合规合法,避免超标排污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自己的贡献!

编辑:周程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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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年末,海螺水泥在职员工总数50,769人,相较2022年年末的52,312人减少1543人。

2023年海螺水泥在职员工减少1543人

截至2023年年末,海螺水泥在职员工总数50,769人。

中国水泥企业“下西洋” 站上国际舞台

尽管当前“一带一路”国家仍有较大的市场需求,但也要警惕其间暗藏的风险挑战,水泥企业既要学会慧眼识金,更要防备海底险礁。

3000万!海螺成立新子公司

3月21日消息,江苏省成立涟水海螺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由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海螺水泥2023年净利润下滑33.4%,2024年行业挑战持续

海螺水泥2023年净利润下滑33.4%,主要因水泥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导致价格下跌,同时成本高企。2024年行业供需矛盾仍严峻,公司计划扩大产能,但预期市场挑战持续。

2023年水泥行业利润暴跌创新低,上市公司探索多元化发展

2023年水泥行业利润创16年新低,上市公司面临业绩下滑,部分企业甚至亏损。市场预期已接近盈利底部,未来或受益于基建和地产需求改善。企业通过拓展骨料、混凝土等业务及布局新能源寻找新的增长点。

安全工作“人人讲” 象山海螺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活动

2024年3月18日上午,象山海螺第一场别开生面的安全“倾听”大会在第五会议室举行,这场大会与以往不同的是改变了培训模式,调换了位置,由各级管理人员上台讲述,大家用心倾听。

海螺水泥:"海螺水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召开,审议2023年度报告及多项议案"

海螺水泥第九届第九次董事会召开,审议2023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十三项议案。董事们对公司业绩表示肯定,并对2024年的经营提出指导意见,强调宏观经济分析、风险防控和数字化转型。杨军董事长总结并部署了2024年工作重点。

2024-03-21 水泥 海螺水泥

海螺水泥2023年业绩:产量创新低,净利下滑33%至104亿

海螺水泥2023年营收增长6.8%,但净利润下降33.4%至104亿,因水泥市场需求下滑、价格下跌和生产成本高企。全国水泥产量创新低,房地产市场调整影响需求。尽管出口销量大增,行业供需矛盾仍严峻。2024年,海螺水泥计划扩展产能,但预计行业挑战将持续。

海螺水泥:海螺与树的绿色情缘:见证成长,守护生态之美

海螺集团在各地的工厂中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和自然生态。例如,云南盈江允罕公司保护400年高山榕,象征民族团结;重庆海螺移植500年黄葛树,体现顽强拼搏精神;广东英德海螺通过植树造就绿色工厂,成为员工休闲之地;浙江建德海螺践行“两山”理念,致力于矿山复绿;安徽池州海螺和长丰海螺则通过种植果树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同时带给员工绿色福利。这些故事展示了海螺在发展工业的同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和努力。

2024-03-20 海螺水泥 水泥

海外产能全国第一 海螺水泥“走出去”步伐不会停

截至目前,海螺水泥海外累计投产熟料产能1388.8万吨,稳居中国水泥企业海外产能首位。

[视频]一个视频看懂海螺水泥2023年年报,业绩、产量、新目标一目了然

一个视频看懂海螺水泥2023年年报,业绩、产量、新目标一目了然!

2.99亿吨水泥熟料净销量目标 海螺水泥能完成吗?

在需求下滑的背景下,海螺水泥还要增加销量,铁定需要扩大市场份额,加大市场争夺力度。

[视频]海螺水泥公布2024年发展目标:增加水泥产能840万吨 水泥熟料净销量2.99亿吨

海螺水泥公布2024年发展目标:增加水泥产能840万吨 水泥熟料净销量2.99亿吨

一图读懂海螺水泥2023年年报

3月19日,海螺水泥发布2023年业绩报告。海螺水泥(600585.SH)公布2023年度报告,营业收入1409.99亿元,同比增长6.80%,归母净利润104.3亿元,同比下降32.4%,扣非净利润99.66亿元,同比下降33.72%,基本每股收益1.97元。

归母净利润104.3亿!海螺水泥发布2023年业绩报告

3月19日,海螺水泥发布2023年业绩报告。海螺水泥(600585.SH)公布2023年度报告,营业收入1409.99亿元,同比增长6.80%,净利润104.3亿元,同比下降32.4%,扣非净利润99.66亿元,同比下降33.72%,基本每股收益1.97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6元人民币。

总投资超45亿元!海螺1100万吨骨料项目迎新进展

据了解,海螺水泥为加快推进全产业链发展,近年来一直重点推进骨料项目建设,发展大型化、集约化骨料基地。

重庆海螺以绿色转型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3年12月26日,重庆市发布2023年第二批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名单,位于忠县的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认定为A级。

[视频]重庆海螺水泥被举报! 国家矿山安监局:举报属实,发现诸多问题

近日,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对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举报核查,经核查举报属实。

陕西多个水泥项目选入工业领域碳达峰试点项目名单

近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陕西省第一批工业领域碳达峰试点项目公示。

江西海螺水泥多公司联合招标燃煤炉渣粉,全面公开公平公正

海螺水泥在江西的五家子公司计划进行燃煤炉渣粉联合公开招标,总量约77.2万吨,合同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投标人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且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投标保证金根据标段不同在10至100万元之间。报名、资质审查、标书下载、投标保证金缴纳和报价等环节均有明确时间限制。

2024-03-18 水泥 海螺水泥

"海螺水泥招标公告:2024-2025年扬州地区矿渣粉、粉煤灰运输项目"

海螺水泥计划通过安徽海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对2024-2025年间,从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和靖江国信电厂运输约30万吨矿渣粉和10万吨粉煤灰至杨湾/扬州海螺,以及约18万吨矿渣粉的厂内短驳运输。运输方式为罐装汽运,预计2024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执行。招标过程将在海慧供应链系统公开进行,对投标单位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包括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运输能力和相关证件,车辆需为国五标准及以上,且需24小时运营。招标文件获取、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缴纳均需在线进行。

2024-03-18 海螺水泥 水泥

"广东区域2024年海螺水泥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招标公告"

海螺水泥广东区域计划于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进行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的联合招标,涉及7家单位,总面积2500平方米,要求供应商具备特定资质和经验。投标商需在2024年3月19日至25日通过海螺阳光智慧采购平台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标书费和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

"安徽铜陵海螺水泥2024年萤石选矿粉末公开招标公告"

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计划于2024年4月20日至8月31日进行萤石选矿粉末的公开招标,需求量约67500吨,要求质量、运输和投标人资格等均有详细规定。投标单位需在2024年3月18日至3月24日期间在海螺阳光智慧采购平台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标书费200元,投标保证金50000元。

2024-03-18 海螺水泥 水泥

"北固海螺水泥熟料运输公开竞价公告:安徽海慧供应链主持"

海螺水泥的子公司北固海螺委托安徽海慧供应链进行熟料运输公开竞价,涉及20000吨熟料的9km运输。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须在2024年3月15日至18日报名并在线竞价,合同有效期至4月17日。竞价者需有相关资质,通过海慧平台操作,并接受1%的服务费。

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约谈重庆海螺水泥

约谈会通报了核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重庆海螺水泥、海螺水泥集团川渝区域管委会、海螺水泥集团分别作了检讨发言。

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米本家调研东方希望丰都水泥垃圾发电项目

3月15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米本家一行来到东方希望丰都水泥垃圾发电项目建设现场调研。

"巴中海螺2024年度火工材料招标公告"

巴中海螺水泥计划于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进行火工材料(包括炸药和雷管等)的采购,并已启动公开招标。投标单位需具备相关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距离不超过500公里。报名、资质审核、标书获取和提交等环节有明确的时间安排。投标费用、保证金和合同履行保证金也有详细规定。

2024-03-18 海螺水泥 水泥

"海螺水泥陕甘区域2024-2025年度工业气体公开招标公告"

海螺水泥将在海螺阳光智慧采购平台进行陕甘区域2024-2025年度工业气体公开招标,涉及氧气、乙炔等,合同期限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投标单位需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包括具备纳税人资格、保供能力和相关证书,并需支付投标保证金。招标信息将在平台及公司网站公布,报名和投标时间从2024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开标时不邀请投标人。

“再不降价,窑都开不起来!” 湖北宜昌下调水泥价格30元/吨

此次调价举措,一方面是为了通过降低价格刺激销售,减轻库存压力以便重启生产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对重庆海螺水泥沿江而下的冲击。

今天3.15,一起来认识海螺水泥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让我们一起近距离识读“海螺牌”水泥。

[视频]如火如荼建设中! 海螺、冀东等多条熟料生产线建设迎新进展

如火如荼建设中! 海螺、冀东等多条熟料生产线建设迎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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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3-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6.51
2024-03-28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3-28

青海省

¥ 416.22
2024-03-28

甘肃省

¥ 372.95
2024-03-28

陕西省

¥ 337.92
2024-03-28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3-28

云南省

¥ 333.10
2024-03-28

贵州省

¥ 323.46
2024-03-28

四川省

¥ 335.19
2024-03-28

重庆

¥ 314.76
2024-03-28

海南省

¥ 402.19
2024-03-28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12.68
2024-03-28

广东省

¥ 345.22
2024-03-28

湖南省

¥ 312.87
2024-03-28

湖北省

¥ 292.32
2024-03-28

河南省

¥ 303.42
2024-03-28

山东省

¥ 301.62
2024-03-28

江西省

¥ 323.45
2024-03-28

福建省

¥ 311.74
2024-03-28

安徽省

¥ 308.50
2024-03-28

浙江省

¥ 317.92
2024-03-28

江苏省

¥ 281.08
2024-03-28

上海

¥ 312.73
2024-03-28

黑龙江省

¥ 390.49
2024-03-28

吉林省

¥ 331.13
2024-03-28

辽宁省

¥ 302.53
2024-03-28

内蒙古自治区

¥ 341.23
2024-03-28

山西省

¥ 324.87
2024-03-28

河北省

¥ 347.07
2024-03-28

天津

¥ 338.21
2024-03-28

北京

¥ 349.43
2024-03-28 21: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