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排污权交易是资源环境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和创新,它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倒逼企业结构升级。水泥作为排污权实施的重点行业之一,这意味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已经来到水泥企业面前。

排污权与排污费对于排污企业而言都要付出资金,但是其本质却不尽相同。那么,排污权与排污费到底有哪些区别?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补偿,是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概括说就是“多排污多花钱,少排污少花钱”。
排污权反映的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现谁占有,谁付费的原则,征收环节在前端,是对排污行为的前置约束,概括来说“排污权不够用,得花钱去买,排污权用不完,卖出去赚钱”。
排污费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则是排放者应尽的义务。排污费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是排放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1、有利于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
2、有效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3、有利于环境保护。
1、削减社会整体排污费用,提高治理污染效率。
2、有利于排污企业自主革新,提高治污技术。
3、有利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
4、提高政府环境执法的质量。
排污费侧重于地方政府对相关企业的监督
排污权侧重于排放者的自觉和地方政府的配合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中国排污权交易发展知多少

中国最早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时间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开始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自1989年起,环境管理五项制度提出,为开展排污权交易初步创造了制度可行性。

中国最早的排污权交易
中国最早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始于上海。1987年上海试行了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黄浦江沿线60多家工厂实施了COD总量控制指标有偿转让,共达成30 余次排污交易。

中国最早开展大气排污权交易工作的试点
1990 年中国开展了大气排污权交易工作的试点,初期选择了太原等 16 个城市作为试点。

中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2001年,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进行了排污权交易,这是中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中国第一例排污权跨区域交易
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成功达成二氧化硫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排污权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中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
2007年在浙江嘉兴建成中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2008年太湖流域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十一五”期间,天津、江苏、浙江、重庆、湖北、湖南、内蒙古、广州等共11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被列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市。

排污权交易对水泥行业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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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文博、刘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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