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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5  

垄断 悬在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反垄断法》自出台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两者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其从自诞生之日起,就承担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等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天然得带有为协会成员服务、自律和协调的作用,但这所有的行动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近年来缺屡有行业协会触碰《反垄断》红线,可以说垄断已经成为悬在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前车之鉴

 

    • 协同、自律恐碰“反垄断”高压线

从各地协会被处罚的案例来看,在反垄断法面前,协会并不能成为企业的保护伞。相反,根据发改委近日公布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中的涉及反垄断行为,协会组织行业内企业参与签订的协议,倡导的行为极有可能会涉及垄断,将会是反垄断的重点关注对象。我们要看到,政府部门在反垄断上的决心,对于涉及垄断的行为坚决打击,毫不手软,即使协会也并不能免于法律的处罚。 因为产能过剩,需求也并无太大起色,但去年和今年上半年行业利润以及各企业盈利情况都有了大幅度的改善,究其原因,与各地错峰生产、停窑限产不无关系。而各地企业的停窑行为不少有地方协会的背景。在多地行业会议上,经常会出现参会代表经协会号召企业应当加强自律的言论。对于各地企业的市场竞争,有协会领导表示,将组织调查组对生产成本进行核实,如果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协会将对其进行惩罚。 这种涨价模式已经引起了下游产业的不满,去年爆出的武汉混凝土协会要求调查水泥企业涨价行为,今年西安和四川地区爆出的下游企业要求政府调查水泥企业涨价行为便是这种不满的集中爆发。此外,已经有法律届人士开始关注水泥行业通过平凡停窑限产推涨价格的行为。

    • 去产能不是垄断挡箭牌

对于可能涉嫌垄断的协同行为,有人表示水泥是产能过剩产业,如果不进行协同,可能导致行业整体陷入更深的泥潭,最终会有数不清的企业破产。可是,去产能真的可以成为垄断的挡箭牌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对此并不认同,“去产能或者亏损本身不能成为价格固定的正当理由。”黄勇认为,经营者如主张不适用《反垄断法》,应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协议或通过共谋而实施的协同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然而事实很明显,水泥的下游用户并不能分享这其中带来的收益,如不发声只能默默承担不断上涨的成本。 根据《经济参考报》消息显示,多位反垄断专家表示去产能过程中涉及的垄断行为,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业协会将会是反垄断的重点关注对象。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反垄断二处处长徐新宇也认为,目前的调查显示,当前在去产能、调结构的过程中,企业多有联合保价限价行为。企业间的保价限价行为事实上破坏了市场的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不断推高的产品价格,客观上保护了落后产能,使得落后产能有利可图,死灰复燃。

    • 总结

对于协同停窑限产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还有待法律界学者和专家的定夺,但这种行为确实遭遇了下游产业和行业专家的质疑,以产能过剩作为挡箭牌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想要行业健康发展,唯有扎扎实实去产能才是王道。一方面就是发挥市场的作用,合理竞争,优胜劣汰,淘汰经营效益差的企业,以市场的力量去除行业的落后者,第二就是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重新界定落后产能,目前环保部推进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就是一个很好地契机和抓手,全面实施排污峰值和排污总量双控制,将是法治化关停压减产能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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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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