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以来水泥行业主要环保政策梳理 |
时间 |
发布单位 |
政策 |
主要内容 |
2010年12月 |
工信部 |
《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
“十二五”末,熟料综合能耗小于114千克标准煤/吨,综合能耗小于93千克标准煤/吨。水泥颗粒物排放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0%,氮氧化物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25%,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进一步下降。 |
2011年9月 |
国务院 |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
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 |
2013年12月 |
环保部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代替GB4915-2004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 mg/m3,氮氧化物400 mg/m3。重点地区执行20mg/m3、100mg/m3、320mg/m3。 |
2014年12月 |
环保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排污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2014年12月 |
环保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界定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及具体对象,全面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实施期限、保管、解除、移送以及检查监督等实施程序。 |
2014年12月 |
环保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严惩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 |
2016年3月 |
工信部 |
《绿色制造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同财政部组织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示范工程建设。 |
2016年6月 |
工信部 |
《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2020年实现水泥熟料综合能耗105千克标准煤/吨,落实阶梯电价,因地制宜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
2016年7月 |
发改委等31部门 |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环保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
2016年10月 |
工信部、环保部 |
《两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 |
决定在2015年北方地区全面试行错峰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2016年-2020年期间水泥错峰生产。 |
2017年5月 |
环保部 |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将《办法》第五条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 |
2017年5月 |
工信部 |
《工业节能与绿色标准化行动计划(2017-2019年)》 |
在水泥等行业实施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
2017年5月 |
环保部 |
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的公告 |
要求在处理危废的同时,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不超过 20mg/m3(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浓度)。旁路放风设施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时,其中的 TOC 排放浓度不应超过 10mg/m3,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头熟料冷却机或煤磨共用排气筒时,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与未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常规生产时 TOC 排放浓度的差值不应超过 10mg/m3。 |
2017年6月 |
环保部 |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将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进行修改,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措施控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
2017年6月 |
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
《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排污费将改成环保税。 |
2017年7月 |
环保部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
在2016年-2020年期在北京等15省进行错峰生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并发布水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水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
2017年7月 |
环保部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进行了规定,指明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无证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已受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许可事项排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应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2017年7月 |
环保部等五部委 |
《关于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
2017年2月以来,督查期间共现场核查水泥企业224家,发现全国仍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水泥熟料企业19家,产能433万吨;水泥粉磨企业70家,产能2058.7万吨。《通报》同期发布89家2491.7万吨水泥落后产能清单及16家相关企业存在问题清单。 |
2017年7月 |
环保部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
水泥工业被列入名录。这是推动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对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
2017年8月 |
环保部 |
《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于2018年开展水泥工业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监管执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泥工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