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泥采购(二期)招标公告

招标
贵州省 | 贵阳市
建材项目
发布时间:
2017-11-06
投标截止:
2017-11-28
开标时间:
2017-11-28
正文内容

一、招标条件

都(匀)香(格里拉)高速公路贵州境六盘水至威宁(黔滇界)段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15]949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36.6%:63.4%。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项目概况

合同段号

对应土建标段

规格型号

材质

数量(吨)

交货地点(桩号)


技术要求

备注

路面A包

LWLM1

LWLM2

LWLM3

普通硅酸盐水泥(散)

PO42.5

24900

K7+000、K30+500


根据项目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在国标范围内可调整,

交货地点以投标单位实际查勘为准,招标数量作为参考,以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结算为准

普通硅酸盐水泥(袋)

PO42.5

2487

普通硅酸盐水泥(散)

PO42.5

23816

K30+500

普通硅酸盐水泥(袋)

PO42.5

824

普通硅酸盐水泥(散)

PO42.5

32663

K61+720、K83威宁东互通连接线LK1+450

普通硅酸盐水泥(袋)

PO42.5

2710

本次招标范围为都(匀)香(格里拉)高速公路贵州境六盘水至威宁(黔滇界)段工程甲供路面水泥采购(二期)招标,计划交货时间: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招标合同段如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本次招标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泥制造商或者水泥制造商特许的合法代理商(代理商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若为水泥制造商:

1.应具备两年以上生产经验,或者新设计投产的生产厂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稳定运行满一年以上(以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为准);

2.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认证(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

4.具有有效的本次招标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附后明细栏);

5.拥有新型干法单旋窑水泥年产60万吨及以上生产线,年水泥产能100万吨以上;

6.提供2016年至今,省部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投标产品中任意一个品规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7.投标水泥必须在原厂生产线制造,不允许使用原产地生产许可证投标,异地生产供货;不允许粉磨站生产厂投标。

(三)若为特许代理商:

1.若为特许代理商,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其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且具有同类产品的销售经验。

2.其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应满足第三条第二款对制造商的相关要求。

(四)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

(五)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六)一个制造(生产)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且同一产品的制造(生产)商和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文件将均被否决。

(七)如果特许代理商代理的产品来自不同的制造商,应按上述规定提供不同制造商的相关资料,且制造商均满足上述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及相关事宜

(一)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1月3日至11月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9: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sggzyjyzx.cn)下载获取。

(二)标文件每标段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三)招标人将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一)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1月28日下午14时(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当日下午13时00分至14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开标会议室。

(二)逾期送达的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贵州招标投标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标公司网站上发布。

七、其他

如果您是第一次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详细内容请参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次办理流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先办理数字证书。

八、投诉举报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二)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建管处,电话:0851-85954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