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西藏医院项目水泥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4-25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发布时间 2021-04-25 00:00:00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时间 2021-04-29 开标时间 2021-05-07
项目分类 招标 行业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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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1.谈判条件

1.1本次竞争性谈判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医院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部,编号:WZ2021084建设资金已落实。谈判人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医院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部,本项目水泥已具备谈判条件,现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谈判依据

2.1谈判依据: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2.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3.本次谈判的范围为

本次招标谈判物资具体包件数量、划分以及交货地点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4.报价人资格要求

4.1资质要求:本次谈判要求报价人须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达100万元及以上,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能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或13%。

4.2厂家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物品。

4.3销售商: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提供物资设备需要的资格或资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4资格后审应提报下列有关资料

4.5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日供应能力接到甲方书面计划通知书后,8小时之内将计划内物资送达现场;近2年为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产品的供货业绩资料。

4.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合同及付款方式

5.1合同:合同为中铁建工集团合同范本。

5.2货款支付:采用月结算形式,分期支付。甲乙双方每月15日对账完成后,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已结算货款总额的70%,剩余30%(含10%质量保证金),从支付月算起满6个月结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6.资格审查方法

6.1本批物资谈判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应提报下列有关资料:企业简介和产品目录;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

7.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7.1请报价人于 2021年4月25日至 2021年4月2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 12:30  时,下午14:00  时至18:00  时(北京时间,下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医院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部,持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购买方式为:在鲁班网上统一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

7.2竞争性谈判文件每包件费:无。

7.3竞争性谈判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9时 00 分至10时30 分,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5月7日10时 30 分,地点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医院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部。

7.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人不予受理。

7.5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再以纸质版出售。潜在报价人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应在中国中铁谈判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或www.lubanec.com)注册通过的供应商按中国中铁谈判电子商务平台操作流程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注册联系:客服热线4006-010100)。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医院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    址:拉萨市拉贡公路(道路宽度为 40 米)以西、西环路(道路宽度为 36 米)以北

邮    编:851400

联 系 人: 姚光辉                    

电    话:022-60616605  15900305827        

电子邮件:  935951527@qq.com

开户银行: 建行北京六里桥支行

账    号: 11001045200056000613

2021年4月10日

谈判公告附表

包件号

标的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暂定数量

供货日期

送货地点

招标文件费用及投标保证金

付款方式

备注

SN-01

水泥

PS32.5

1900

以合同签订为准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镇

货款支付:采用月结算形式,分期支付。甲乙双方每月15日对账完成后,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已结算货款总额的70%,剩余30%(含10%质量保证金),从支付月算起满6个月结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二次结构抹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