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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不责"大"? 一些企业的错觉

2020/12/30 10:15 来源:经济日报

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不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企业,甚至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事业单位,在反垄断法面前一律平等对待。......

强化反垄断监管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对反垄断工作,相关企业需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合规工作才是正途。

最近一段时间,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备受关注,但如果据此揣测反垄断只是针对某个行业,那就以偏概全了。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9年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涉及建材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原料药行业、通信行业等多个领域行业。在查处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中,既有内资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在办结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中,涉案主体既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也包括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这充分说明,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不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企业,甚至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事业单位,在反垄断法面前一律平等对待。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2年来,已经逐步在多个领域行业开展反垄断执法。执法部门曾查处五粮液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案、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重大典型案件。2019年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后的开局之年,查处了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案、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菏泽汽车行业协会联合抵制交易案等一批案件。反垄断执法始终利剑高悬,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与此前被查的传统行业和企业相比,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关注度也高。同时,互联网产业自身强大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在竞争时天生带有排他性,尤其是互联网平台可以突破经营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消费环境限制,很容易形成“一家独大,赢家通吃”的商业模式,使得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成了新课题。

作为世界公认的数字经济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之一,我国对互联网行业一直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目的是维护竞争、鼓励创新。但是,包容审慎并不是放任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而是要逐步完善法律法规,给市场划出反垄断红线,让企业经营有法可依。

过去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进展缓慢,让一些企业和公众产生了法不责“大”、法不责“新”的错觉。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细化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从全球来看,经历了长期的观望和法规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主要经济体反垄断执法机构也纷纷在今年对互联网加强监管,开出巨额罚单,发布监管新规。这进一步表明,互联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并非针对互联网领域特别执法,而是反垄断执法已进入线上线下一视同仁的阶段。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反垄断案件保密要求高、调查过程复杂,之前查处的案件都是在结案之后才对外公布,公众了解不够。近几年,执法部门意识到了以案释法的重要性,不仅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还将办案节点及时向社会通报。最近市场监管总局还透露,除了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正在着力推进三星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杜邦公司垄断案的调查工作,并对爱立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这是反垄断工作与时俱进的表现,既能为经营者提供明确法律指引,又能提高社会各界对反垄断工作的认识。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强化反垄断监管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对反垄断工作,相关企业需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合规工作才是正途。

编辑:刘群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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