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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2020/12/01 10:57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为加强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整治典型事故隐患,强化生产建设安全过程管控,确保全省(河北省,下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制定《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加强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整治典型事故隐患,强化生产建设安全过程管控,确保全省(河北省,下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冀安委〔2020〕4号)的安排部署,突出顶板管理、通风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用电管理、动火作业和防治水管理等重点环节,推动中毒窒息、火灾、水灾、坠罐跑车、冒顶坍塌等典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到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采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十四五”开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包括正常生产矿山、正常建设矿山、停产停建矿山等。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基础管理

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证照或审批手续超期,未按《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冀应急非煤〔2020〕140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到位、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投入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检测检验不到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运行不到位等行为,堵漏洞、强弱项、补短板,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中毒窒息事故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通风系统隐患问题,确保机械通风系统运行可靠,通风机检测检验合格,风机监测监控系统有效,严查通风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通风系统及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自救器配备不到位或失灵失效,局部通风机安装、通风不到位、放炮后未保证通风时间、进场前未检测气体浓度,避灾路线标识不明确不醒目、安全出口不通畅等行为,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严防井下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三)火灾事故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井下消防系统、消防设施,动火作业及用电管理,设施设备材料阻燃及油品管理,严查井下吸烟,主要井巷使用木支护,电缆、风筒、输送带等设备设施不阻燃,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未审批及未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用电管理不规范及违规使用电器,油品存放不符合要求,井下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设施配备不完备等行为,加强外因火灾事故防范,严防井下火灾事故发生。

(四)水灾事故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地表水防治工程、设施设备完整完好情况,地下水、老空水防治水、探放水措施落实情况,排查排水系统完好情况,严查截排洪沟断裂、渗水、淤堵等维修维护不到位,排水设备检维修不到位不完好、排水能力不可靠,防治水、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破坏护顶矿柱、隔水矿柱等保安矿柱等行为,加强地表水、地下水防治,严防地表水溃入井下威胁矿井生产建设安全,严防井下水灾事故发生。

(五)坠罐跑车事故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竖井、斜井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装备及其安全装置、斜坡道运输车辆,严查竖井、斜井提升机、钢丝绳、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及其安全装置、提升钢丝绳维保不到位、安检不到位、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带病运转,竖井井口防护设施闭锁装置、斜井跑车防护装置等措施不到位、无效或损坏、失灵,斜坡道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未取得矿安标志、未使用湿式制动器,提升机司机无证上岗,罐笼、斜井人车、斜坡道运人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运行等行为,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发生。

(六)冒顶坍塌事故隐患

重点排查整治采掘巷道支护、采场顶板及两帮管理、采空区处理情况,严查巷道过岩层结构松软、顶板破碎或裂隙节理发育地段、过地质构造带等未支护或支护不接顶、不牢固,采场顶板管理不到位、顶板和两帮浮石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充填开采充填不接顶、充填率低,采空区放顶不及时或封堵、充填不及时、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撬浮石、支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同一采场凿岩和处理浮石平行作业,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和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未设明显标志和栅栏等行为,加强支护和顶板管理、开采沉陷区管理,严防冒顶坍塌事故发生。

(七)生产矿山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针对目前铁精粉(铁矿石)、黄金等矿产品市场活跃、需求旺盛、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的形势,重点排查整治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严查上级集团公司向下属矿山下达超过其生产规模的生产计划和经济指标,矿山不按照设计超过生产规模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不按设计多头面组织生产,开拓、采准工程滞后导致采掘失衡,图实不符弄虚作假,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灾害治理不到位强行组织生产等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严防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引发事故发生。

(八)基建矿山抢工期、赶进度等违规建设

针对矿产品市场活跃、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的形势和处于岁末年初的时间节点,重点排查整治基建矿山抢工期、赶进度等违规建设行为,严查不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或擅自更改重要设计内容,未按照施工内容和进度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超期建设未延长建设工期继续建设,边基建边生产,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假借基建技改之名进行生产,外包队伍资质及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外包工程违规发包、转包等行为,维护正常建设秩序,严防基建矿山违法违规建设引发事故发生。

(九)停产停建矿山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重点排查整治长期停产停建矿山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严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证照、手续不全私自开工,存在偷采、盗采,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行为,加强停产停建矿山盯守或巡查,严防停产停建矿山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引发事故发生。

四、整治方式

从2020年11月20日开始,到2021年3月31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1月20日—2021年3月20日)

本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企业自查自改为主,并贯穿本次专项整治始终,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根据整治重点内容,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坚决整治和解决管理制度上、生产系统上和关键部位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全部登记入册,逐项明确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立查立改、边查边改,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消除、真正整治到位,取得实效。

(二)市县督导检查阶段(2020年12月20日—2021年3月15日)

本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导检查以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主,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进行全覆盖督导检查,市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督导检查,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置,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建设。

集中督导检查分两个阶段开展,与企业排查整治交叉进行。第一阶段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第二阶段时间安排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整治内容对辖区内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坚决防范和遏制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全省人民欢度元旦、春节和为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省重点抽查阶段(2020年12月20日—2021年3月15日)

按照集中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省重点抽查和市县督导检查同时进行,省厅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对重点市、县和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市县部门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情况、工作开展情况、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情况、处罚处理情况以及督促整改情况等,并对查出的不作为、慢作为、走形式、走过场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鞭策落后、激励先进。专项督导检查企业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情况、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情况、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治闭环管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情况等,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现状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进行处理。

(四)整改复查阶段(2020年12月20日—2021年3月20日)

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对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原则进行认真整改,确保整治到位。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部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跟踪问效,认真做好整改复查“后头看”工作,确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到位,推动地采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落地生效。

(五)总结上报阶段(2021年3月21日—2021年3月31日)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深刻剖析,查找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总结规律、制定措施、巩固成果、扩大效果,全面提升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保障能力,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在认真总结基础上,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及时安排部署,督促检查。省属和各驻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所属企业要将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推动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开展,全面提升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严格督导执法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在督导检查中严格执法、不走过场,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持续抓好问题整改,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坚决依法查处到位,对发现的非法生产建设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绝不姑息迁就。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请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辖区内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督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取得的成效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王桂敏,电话:0311-87803935,19931199225。

请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所有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

编辑:梁爱光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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