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发布!水泥企业要做哪些工作?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日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第15号部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列入HW18焚烧处置残渣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经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且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历史填埋场地清理,以及水体环境治理过程产生的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属于历史遗留危险废物。
未列入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同时,有记者提问,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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