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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沙河、洛阳、南阳等采砂!26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2020/08/03 10:31 来源:邢台中院

邢台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非法采沙案,信都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对8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宣判,26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盗采砂石。......

7月31日,邢台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非法采沙案,信都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对8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宣判,26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盗采砂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均被处以刑罚,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犯罪工具。为斩断非法盗采犯罪利益链条,法院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环境资源损失、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计636余万元。

路某康、路某杰、方某东、刘某星非法采矿案。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路某康租赁张某军位于邢台市原桥西区洛阳村南的土地。之后被告人路某康、路某杰、路某彬(另案处理)组织人员盗采沙石。由路某康、路某杰提供运输货车,被告人刘某星、方某东等人在主要路口望风,盗采的沙石卖给路某彬经营的石子厂,路某召(另案处理)对盗采的沙石、毛料进行过磅、记账。2019年7月8日凌晨1时许,邢台市公安局原桥西分局组织治安警察大队等单位对该石子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地域东侧和西北侧的大面积沙土均被破坏,并有铲车、筛沙机等机器设备,并当场将被告人路某杰、路某康、刘某星、方某东等人抓获。经鉴定,一号坑2018年10月后采出的砾石、天然砂共计6762.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67880元。经委托测算,恢复2018年10月以后一号采坑土地的费用为44664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路某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路某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方某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路某杰、路某康、方某东、刘某星共同退赔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367880元;被告人路某杰、路某康、方某东、刘某星共同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4664元,扣押在案的路某康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抵顶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扣押在案的铲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路某彬、路某召非法采矿案。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路某彬伙同上述案件的被告人路某康(另案处理)、路某杰(另案处理)租赁张某军位于邢台市原桥西区洛阳村南的土地进行盗采砂石活动。由路某康、路某杰提供运输货车,刘某星(另案处理)、方某东(另案处理)等人在主要路口望风,盗采的砂石卖给被告人路某彬经营的石子厂,被告人路某召对盗采的砂石、毛料进行过磅、记账。经鉴定,被盗采的一号坑2018年10月后采出量为6762.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67880元整。经委托测算,恢复2018年10月以后一号采坑土地的费用为44664元。2019年9月20日,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路某彬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路某召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路某彬、路某召与同案犯路某杰、路某康、方某东、刘某星共同退赔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367880元;被告人路某彬、路某召与同案犯路某杰、路某康、方某东、刘某星共同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4664元。

武某生、曹某生非法采矿案。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武某生将自己占用的位于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南阳村南侧500米处的开荒土地提供给翟某锋非法采砂使用,至案发时形成大面积沙坑,武某生共非法获利两万余元。经鉴定,沙坑中砂子均系建设用砂。经测量,非法采砂地块面积为7409.96平方米,砂子方量为51239.34立方米。经认定,砂石价格为2561967元,砂坑的土方回填费用为1286843.11元。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生将自己占用的位于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南阳村南侧500米处的开荒土地提供给翟某锋非法采砂使用,至案发形成大面积沙坑,曹某生共非法获利八千余元。经鉴定,沙坑中砂子均系建设用砂。经测量,非法采砂地块面积为2118.62平方米,砂子方量为5932.14立方米。经认定,砂石价格为296607元,砂坑的土方回填费用为148981.89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武某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曹某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武某生已经缴纳的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曹某生已经缴纳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武某生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采砂造成的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则承担修复费用1286843.11元;被告人曹某生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采砂造成的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则承担修复费用148981.89元。

徐某山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徐某山系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后大流村村民,其占有和使用位于后大流村东南方向与南阳村交界处的土地用于农业种植。2018年10月,徐某山擅自将该土地提供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采砂使用。截止案发时形成大面积砂坑。经勘测,非法采砂涉及土地面积为1045.84平方米,初步估算挖方量为2086立方米。经认定,该砂坑区域内的砂石达到 II类建设用砂标准。经认定,涉案开采的II类建设用砂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6020元。邢台蒙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受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对涉案砂坑的回填制定《预算与方案》,显示该砂坑的回填预算费用为111237.9元,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评估费2000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山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某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十日内将其占有土地挖砂造成的砂坑恢复原状,如未能按期恢复原状,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111237.9元;被告人徐某山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2000元;被告人徐某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十日内在邢台市市级媒体就非法采矿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陈某五、陈某、孙某、胡某令非法采矿案。2016年6月1日,刘某星(在逃)注册成立康佑公司,刘某祥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28日,康佑公司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用地选址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沙河城镇端庄村南、钢铁大桥以西,项目内容为建设农业大棚和建园区道路及配套辅助设施。2017年7月20日,康佑公司与端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租赁端庄村委会土地1200亩,用途为农业大棚种植和光伏发电经营。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间,刘某星组织被告人陈某五、陈某、孙某和陈某君、王某红等人非法采砂,地点在租赁端庄村委会的1200亩土地范围内,属于被告人胡某令承包端庄村第四村民小组的土地。采砂地点南与沙河市高庙村土地相邻,之前由胡某令耕种,南邻的高庙村土地之前已经存在一个砂坑,直到案发陈某五等人采砂形成了深达数米的大面积采坑,与高庙村的砂坑连成一片。经检测,被非法开采的砂子是三类建设用砂;经测量,整个大砂坑面积为6038.04平方米,挖方总量约为50719.54立方米。经鉴定,50719.54立方米砂子价格为3159827元,被采砂坑回填需土方50719.54立方米,回填费用为1278435元。按照两部分砂坑比例计算,胡某令承包地内被采砂子价值为1874830.45元,回填费用为758538元。另查,被告人陈某五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98年4月24日被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7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五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胡某令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五、陈某、孙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874830.45元,被告人胡某令退赔违法所得95000元,上缴国库;被告陈某五、陈某、孙某、胡某令将采砂造成的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承担土方回填费用758538元。

马某法、杨某军非法采矿案。被告人马某法系腾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冬,腾周公司委托被告人杨某军办理在沙河市开发“1600亩农业科技观光园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并取得备案证。2017年上半年,因项目需要,腾周公司欲租赁邢台经济开发区沙河城镇端庄村南土地,委托杨某军代表公司协调土地流转租赁事宜,后杨某军与郑某辉进行联系协商。2017年7月,郑某辉分别与端庄村村委会、腾周公司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将以每亩500元租赁端庄村村委会的100多亩土地,以每亩1000元转租给腾周公司。在协商租赁土地期间,郑某辉提出以土壤改良名义采挖地下砂子,再用土回填,杨某军将郑某辉提议转告马某法,马某法表示同意,并让杨某军与郑某辉协商好利益分成等事项。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马某法安排胡某奎、孙某民进场,并租用铲车,与郑某辉安排的人员在租赁区域内实施采砂。杨某军收取郑某辉好处费16874元。经鉴定,盗采砂为Ⅱ类建设用砂,被盗采砂价格为1032014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法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杨某军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责令被告人马某法与郑某辉、郑某科共同退赔非法所得1032014元,被告人杨某军退赔非法所得16874元,上缴国库。

吴某涛、吴某龙、刘某涛、侯某生、刘某、吴某浩、吴某锁、胡某令非法采矿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涛组织被告人吴某龙和吴某芳(该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邢台市原桥西区东前留村西南2公里处的河道内盗采砂石。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涛找来被告人刘某涛驾驶铲车在该河道内采挖河砂装车,又找到被告人侯某生、吴某锁、胡某军等大车司机帮助运输盗采的河砂,并将盗采砂石出售给被告人刘某、吴某浩等人。被告人侯某生在盗采现场多次帮助吴某涛等人计算装运盗采砂石的车数。经查,该被盗采砂坑位于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属禁采区。经评估,被盗采砂石每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7.8元。被告人吴某涛等人共盗采河砂197车,每车约30立方米,共计591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2.3398万元。经评估,涉案采坑总面积为3257平方米,测算恢复费用为59165.88元,评估费3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侯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支付评估费3000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吴某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侯某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某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涛、吴某龙、刘某涛、侯某生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22.3398万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涛、吴某龙已退赔3万元,剩余19.3398万元继续追缴;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吴某浩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涛、吴某龙、刘某涛、侯某生共同赔偿恢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9165.88元。

邓某、邓某斌、郝某鹏非法采矿、故意毁坏财物案。2019年8月,被告人邓某、邓某斌、邓某刚(另案处理)得知邢台市原桥西区滨江路一中新校区工地西围墙外的绿化带下挖出砂土以后,找到承包此处园林绿化工程的赵某某(另案处理),胁迫赵某某答应三人以买砂的方式在该工地南侧采砂的要求。随后被告人邓某、邓某斌、邓某刚(另案处理)租赁挖掘机、钩机在该工地西围墙外绿化带内开始非法采砂,并租赁大车将非法采挖的砂子运输到西北留村附近的存砂点,对外出售,得款人民币97999元。经鉴定,被告人非法开采的砂子属于矿产资源,符合三类建设用砂标准要求。经测算,被告人邓某、邓某斌、邓某刚(另案处理)非法采砂总量为7950立方米,非法采砂7950立方米,共计价值人民币358999元。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销售砂子得款97999元;其存砂点内砂堆天然砂实方量为4181立方米,已被依法公开拍卖。案发后,被告人邓某、邓某斌、邓某刚的亲属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999元。被告人邓某于2019年12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郝某鹏受雇于被告人邓某在新一中工地西围墙外绿化带操作挖掘机挖砂,被告人邓某为了非法盗采砂子,不听从工地施工人员劝阻,在明知采砂地段地下埋有水管网道仍继续指使郝某鹏挖掘采砂,导致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埋设在此处的自来水管网被挖断。经价格认定,造成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78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邓某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郝某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人民币358999元责令退赔或追缴,其中被告人邓某、邓某斌、邓某刚退赔97999元;案发时查获的砂子由邢台市公安局原桥西分局依法拍卖,拍卖款261000元,均已没收上缴国库。

邢台法院集中宣判非法采砂案件,是贯彻落实市委、市委政法委“三清理一打击”专项活动工作部署的一项举措,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震慑作用,进一步扩大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犯罪专项活动成果。邢台法院将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犯罪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对非法采矿、采砂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快立、快审、快判,重拳打击、从严惩处,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编辑:梁爱光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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