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已成立新能源子公司,积极布局新能源产业
万年青3月25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已成立新能源子公司,积极布局新能源产业,目前已建成公司部分子公司的光伏发电项目,后续还将继续大力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指导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指导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潘英姿
电话:(010)66556430
传真:(010)66103146
邮箱:pan.yingzi@mep.gov.cn
附件: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4日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指导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排污许可制是依法依规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目前,全国已基本核发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两万余张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各项要求已经明确。但是证后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持证企业不能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实施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主要任务
建立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化依证监管。推动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地。核查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推动信息化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总体安排和综合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明确证后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相关工作。对于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违法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三)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查
排污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应重点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等内容。自查中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发现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四)检查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省级及有核发权限的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时,可以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逻辑筛查,重点筛查是否位于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区域等“重点区域”,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和核发程序等有关规定。
对于逻辑筛查存疑的排污许可证应当组织开展详查,主要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其审核要点,重点检查是否有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管控污染因子是否遗漏,执行标准是否准确,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确,无组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环境管理要求是否全面等内容。对详查发现存在疑问的,可视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五)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持证排污单位现场核查,应当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场核查应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管理力度
(六)检查环境管理台账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
(七)核查年度执行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核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年度执行报告,应重点核查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于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对于未能提供相关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有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高检查频次,并纳入排污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中。
(八)检查自行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应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监测过程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视情况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检查。
四、推动建立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监管模式
(九)创新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模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对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建立省级固定污染源数据信息化系统。推动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明确排污口建设要求、排放位置及排放要求,建立排污口信息数据二维码标识,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许可要求、实时在线监测数据以及移动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鼓励探索开发手机APP、手持式终端等系统,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一证式”管理。
(十)做好信息公开监督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信息公开情况检查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可通过年度执行报告中记录的信息公开情况,核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方式、时间节点和内容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运营期间的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内容。
(十一)拓宽信息化管理新模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探索建立固定污染源电子地图,形成全省固定污染源“一张图”;探索清单式管理,建立省级固定污染源排放清单;建立“一源一档”,强化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推动省级固定污染源信息系统与部级固定污染源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加大固定污染源分布及排放信息公开力度,拓展公众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园区管委会和龙头企业等发挥带头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相互监督、相互帮扶、互动交流和共同进步,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编辑:唐益平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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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行动方案》推动以旧换新,旨在刺激消费升级,畅通经济循环。政策聚焦家电、汽车等领域,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全链条各环节,鼓励消费者更新老旧产品,促进绿色、智能消费。这将激活潜在需求,助力产业升级,并形成投资与消费的良性互动。
由名赫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亨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环评人员唐丽敏(信用编号BH034582)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5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3年9月19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积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有关要求,大力支持先进适用低碳技术宣传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低碳技术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为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聚焦重点区域,突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和达标排放监督”两项任务,协同推进“线上和线下”两个战场工作,2023年秋冬季以来,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业务骨干2400余人,调动属地执法人员9700余人次,开展了8轮大气污染现场和远程监督帮扶,发现问题企业1.6万余家,推动解决涉气环境问题3.2万余个。
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水泥企业4000吨/天及以上的熟料生产线,在采暖季减少错峰时间;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自主减排,确保企业不停产、不限产。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时隔七年重新启动。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主要是指企业、机构自愿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将减排量注册为碳资产——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CCER出售后,减排项目业主可获得收益。
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各省级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废止2015年发布的旧版规范。
近日,华新陆续收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来的感谢信,对公司2023年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碳市场建设、碳计量碳监测等围绕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类课题项目中的高效表现和华新在水泥行业各试点项目中所做出的的积极贡献表示感谢。
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出台了《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
强化对地方审批水泥熟料制造类“两高”建设项目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等的指导,推动行业超低排放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华新已结合国内外在线监测碳计量的现状,分析了在线监测碳排放的优缺点,对比现有水泥行业碳核算体系,提出水泥行业碳计量研究技术路线,展望水泥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后,高质量的碳数据对行业的规范作用。
12月19日,华新副总裁杨宏兵一行赴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环科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刘哲、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处长谢晋、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湖北省计量院、敢为科技等单位,结合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及华新水泥生产实际情况,就在线碳计量与监测技术在水泥行业应用等相关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超低排放已逐渐成为新建水泥生产的标配,现有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的目标。
要求全省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实行错峰生产,每条线停窑时间为180天,其中一季度不少于60天,二季度不少于30天,三季度不少于30天,四季度不少于60天。
至于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外的地区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要求。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和水泥粉磨站项目达到行业超低排放水平。
刘炳江表示,这种情况下,今年中国空气质量确实有点波动,但是这个波动属于正常的,恰恰反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蓝天保卫战”既是攻坚战又是持久战,需要我们持之以恒、不懈努力。
当前,我国已建成全球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碳市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
聚焦案件审判,高质效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工作成果。
生态环境部正在酝酿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新规,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
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为B级,黄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为引领性企业。
成立京津冀环评机构跨区域协同监管工作推进小组,协同监管京津冀环评机构跨区域从业行为。
11月16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清单(截至2023年10月)》的公告。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3年第一批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工作。
步入11月中旬,北方采暖季来临,多地水泥企业也陆续迎来冬季错峰。河南、山东等水泥大省11月15日起正式进入冬季错峰停产状态。
在工作机制推动下,后续基建投资增速有望回升。另据了解,国债项目申报将于11月中旬截止。后续项目经过增发国债项目实施工作机制审核后,国债发行可能将启动。受基建投资利好影响,水泥需求有望提振。
生态环境部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等4项方法学,旨在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
生态环境部从未与生态环境监察网有任何形式的联系,从未授权或委托“生态环境监察员”开展检查活动。
生态环境部从未与生态环境监察网有任何形式的联系,从未授权或委托“生态环境监察员”开展检查活动。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9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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