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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试水装配式建筑

2018/05/16 09:59 来源:中安在线

5月15日,记者从安徽省住建厅获悉,为更好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在皖开展的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5月15日,记者从安徽省住建厅获悉,为更好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在皖开展的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据了解,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将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有利于探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创新,促进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物所有人合法权益。

  本次试点的范围为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其他工程也可参照试点。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分别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形式。各地可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承保方案和计划,择优选取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优的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工作。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参建企业信用情况和风险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费率。而保险费用则列入参保工程造价中。此外,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通知》对保险赔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责。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编辑:周程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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