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2018/05/03 10:40 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8年4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国开展以隧道施工安全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建筑施工特别是隧道施工安全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建筑施工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8〕1号)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8年4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国开展以隧道施工安全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努力实现2018年建筑施工较大事故同比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要求,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隧道工程项目。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4月下旬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中央企业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5月21日-11月30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方及相关专业工程事故发生规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对重点工程项目在重点治理阶段内要实现检查“全覆盖”,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发挥抽查对各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地区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省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强化过程督导。各省(区、市)要至少开展两次、各地(市)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区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总结分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请于5月25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周晓明,010-64463419、64463494(传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编辑:唐益平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越南一水泥厂发生安全事故致7死3伤

事故发生在该县一个水泥厂,工人当天下午在检修磨石设备(或为磨机)时,设备突然启动,造成人员伤亡。

五部门联合发文:2025年前建立农村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中国五部门出台指导意见,旨在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确保农房安全。目标是到2025年建立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质量安全闭环监管,提升农房安全水平;到2035年全面建立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和配套设施完善。措施包括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新建农房安全管理、技术引导、制度创新和工作保障。

[中国铁建]中国铁建2024年安全生产培训暨制度宣贯会召开,王立新强调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

中国铁建召开2024年安全生产培训班,强调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论述,系统宣贯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制度,旨在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总裁王立新要求强化系统治理,转变安全管理理念,注重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同时关注重点安全风险防范。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副局长柳长森呼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6家水泥企业被评为“2023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在2023年评选出了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共有六家水泥企业入选。这些企业分别是唐县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莒县中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泉头集团枣庄金桥旋窑水泥有限公司、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双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和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这些企业的入选展现了它们在安全文化建设方面的卓越表现和行业领先地位,标志着它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和推崇。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构建中国特色煤矿安全法治框架——《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构建了中国特色煤矿安全法治框架,强调“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国家、地方、企业在煤矿安全中的责任边界。该条例旨在健全煤矿安全法律制度,通过强化责任落实和法治化治理,提升煤矿安全水平。条例的发展历程反映了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逐步完善,其理论基础是多元主体参与、组织架构的双重监管和企业自我管理的结合。通过国家监察的独立监督、地方监管的属地管理和企业负责的自我管理,形成有效的安全治理体系。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4-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7.74
2024-04-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4-23

青海省

¥ 416.22
2024-04-23

甘肃省

¥ 372.95
2024-04-23

陕西省

¥ 306.73
2024-04-23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4-23

云南省

¥ 325.31
2024-04-23

贵州省

¥ 312.57
2024-04-23

四川省

¥ 352.34
2024-04-23

重庆

¥ 328.95
2024-04-23

海南省

¥ 402.19
2024-04-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05.45
2024-04-23

广东省

¥ 325.79
2024-04-23

湖南省

¥ 314.79
2024-04-23

湖北省

¥ 319.35
2024-04-23

河南省

¥ 297.33
2024-04-23

山东省

¥ 321.62
2024-04-23

江西省

¥ 317.07
2024-04-23

福建省

¥ 307.55
2024-04-23

安徽省

¥ 313.25
2024-04-23

浙江省

¥ 342.2
2024-04-23

江苏省

¥ 309.21
2024-04-23

上海

¥ 332.73
2024-04-23

黑龙江省

¥ 390.49
2024-04-23

吉林省

¥ 331.13
2024-04-23

辽宁省

¥ 302.53
2024-04-23

内蒙古自治区

¥ 337.13
2024-04-23

山西省

¥ 315.06
2024-04-23

河北省

¥ 342.12
2024-04-23

天津

¥ 338.21
2024-04-23

北京

¥ 349.43
2024-04-24 13: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