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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尽快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8/01/10 10:10 来源:法制网 张红兵

在城市里,噪声是仅次于大气污染的第二大公害。2015年,全国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噪声与“三废”不同,噪声具有即时性、分散性、反复性和不确定性。......

  近日,北京市生态法治研究会与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共同举办“首都噪声法治研讨会”,以公众关心的噪声法治建设为突破口,分析噪声形成的原因,噪声对人们健康和生活的影响以及噪声源的管理和如何有效治理噪声,旨在为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政府依法科学管理提供服务。

  噪声污染有即时性分散性特点

  中科院专家指出,法律所指噪声,是指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或者说是人们在正常生活当中所不需要的声音,其可与环境中废水、废气、废渣一样产生环境公害,影响的不仅仅是人类。在城市里,噪声是仅次于大气污染的第二大公害。2015年,全国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噪声与“三废”不同,噪声具有即时性、分散性、反复性和不确定性。

  噪声的来源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来源于自然界的,因其与人类活动无关,所以无法通过法律规定进行规范。法律上可以进行规范的环境噪声,应当是指人类在生活、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从噪声的危害性来看,虽然噪声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机器仪表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如超音速飞机的轰鸣声、炸药的爆炸声等高强度噪声,在某些情况下会使建筑物的玻璃震碎、烟筒倒塌等,使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遭受不良影响;但对人体本身而言,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损害健康的必然结果。

  噪声污染损害赔偿难以操作

  与会专家认为,从法律上规定环境噪声的定义,一方面应当将环境噪声的范围界定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声音;一方面则应当将其定于影响人体健康的声音,即:所谓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我国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至今已施行20年,其在调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执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环境法学专家们认识到:不论从该法的名称到内容都存在一些问题,如“环境噪声”和“噪声治理”这两个概念本身表述就存在问题,存在不准确性,“噪声对物体的损害是否具有判断上的可行性”等问题也缺乏科学表述;我国噪声行政管理体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环境执法工作中,对噪声污染与噪声扰民的赔偿难以操作。尤其是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变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环境质量的需要对生态环境改善的要求更高,对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质量和现行的环境管理水平要求也会更高。

  修法应明确执法归属强化罚则

  当前,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需尽快修订外,有关环境噪声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一是宣传教育不够。公民了解噪声的危害少,普遍认为噪音源头是企业、工地、交通和周边邻舍,而很少注意到自身在声环境保护当中应当承担的义务,自觉不制造噪声意识不足、维权也不够。二是环境多头管理,投诉问题却得不到有效解决。环境当中的四类噪声分别由环保、公安和城管执法三部门进行防治和管理,谁都能管,谁都管不好。三是环境噪声违法成本低,处罚规定形同虚设。所为“排污费”难以量化,噪声超标处罚力度轻、无关痛痒。

  与会的声学专家和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中国健康中国,就是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当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环境需要和每年几十万件对环境噪声的投诉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噪声危害形势严峻,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既要有防护噪声意识,也要有不主动制造噪声的义务;二要立法全面完整,法条科学合理,执法归属明确,罚则严厉有效;三要环境布局合理,监管思路清晰;四要加大科技投入,创新降噪技术,扶持降噪产业;五要组织专家学者进一步研讨,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编辑:刘群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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