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转变为“在产”是无变化吗?
上次清单标记的是“停产”,这次清单标记的是“在产”。停产与在产可是有天地之差别啊!从明令淘汰的生产线由停产转为在产,怎么会是“无变化”呢?
“水泥原料露天堆放,天晴的时候每天都在拉土,尘土飞扬,我家住在水泥厂附近,每天灰尘非常大,门窗都不敢开,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水泥原料露天堆放,天晴的时候每天都在拉土,尘土飞扬,我家住在水泥厂附近,每天灰尘非常大,门窗都不敢开,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今年3月,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村民向检察机关投诉道。
朝阳市双塔区检察院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立即成立工作小组,开展扬尘治理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车辆一过,尘土飞扬”,检察干警初临现场感慨道。经实地调查,检察干警发现朝阳某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放的水泥原料未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裸露场地及水泥原料未有效覆盖,厂区作业未做围挡,导致周边尘土飞扬,造成了扬尘污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损害了社会公益利益。
双塔区检察院现场调查时拍摄的照片
空气污染无小事,扬尘治理刻不容缓。双塔区检察院根据上述调查情况,立即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向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水泥厂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监管,保护周边大气环境。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职责,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水泥厂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督促水泥厂对厂区内堆积的物料进行覆盖和围挡,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扬尘产生,并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罚款三万元的处理决定。
此次“扬尘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不但促进了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防治了扬尘污染,改善了生态环境,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使企业认识到破坏环境的危害性以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改变了企业重产出、轻环保的观念,检察建议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成效。
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办公室5月2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环罚字【2020】第001号)显示,位于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的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砂岩储存棚内物料和厂区北侧矿渣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涉嫌环境违法。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对其做出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编辑:俞垚伊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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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清单标记的是“停产”,这次清单标记的是“在产”。停产与在产可是有天地之差别啊!从明令淘汰的生产线由停产转为在产,怎么会是“无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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