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转变为“在产”是无变化吗?
上次清单标记的是“停产”,这次清单标记的是“在产”。停产与在产可是有天地之差别啊!从明令淘汰的生产线由停产转为在产,怎么会是“无变化”呢?
草案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网络侵权、产品缺陷……这些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行为从此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中国即将迈入“民法典时代”的大背景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取代现行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作出详细规制。当前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高空抛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彰显出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先进性和对民生的关切。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2019年6月,南京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一名路过的10岁女孩被砸中头部;同年6月,深圳市一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将一名5岁男童砸伤,该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着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的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草案中,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高空抛物事故中,常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无法确定究竟谁是抛物人,从而导致追责困难。而如果采取“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追责方式,又往往引起极大的争议。对此,草案专门作出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草案还强调: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通道”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介绍,从这次草案的最终规定看,有关机关介入调查以后,往往能够找出肇事者,能够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这种案例的出现。另外,因为明确了责任,物业公司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防范措施,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为贯彻“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草案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侵权人对生态环境承担修复责任,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编辑: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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