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材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 让建材披上“绿色”外衣
要求建材行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率。
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我部组织起草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张敏思、王铁
电话:(010)65645639、65645642
传真:(010)65645638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3.《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5.抄送单位名单
6.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是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的排放配额等交易以及排放报告与核查、排放配额分配、排放配额清缴等活动,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服务、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政策与技术规范,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报生态环境部汇总。非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第六条【试点碳市场对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重复参与相关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活动。相关细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 排放配额管理
第七条【配额分配方法制定】生态环境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因素,制定并公布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配额分配方法。
第八条【配额分配方式】排放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第九条【预留配额】生态环境部可预留一定数量排放配额,用于市场调节、重大项目建设等。
第十条【配额分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配额调整】重点排放单位终止,或者因为分立、产能变化、工艺改变等原因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规定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存放、结算等。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转移、清缴履约、注销等相关信息,实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及管理。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以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注册登记账户管理】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分别为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各方开立账户后,在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进行排放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五条【配额注销管理】出于公益等目的,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等可通过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自愿注销其所拥有的排放配额。
第十六条【数据连接】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应与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连接,确保数据及时有效安全交互。
第三章 排放交易
第十七条【交易产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以及其他产品。
第十八条【交易主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十九条【交易机构】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交易系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及监管,可设立服务机构和会员制服务交易市场活动。
第二十条【交易方式】本办法规定的产品交易应当在交易系统内进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交易清算交收】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交的成交结果,按照逐笔全额结算的原则为交易主体办理资金的清算交收和相应的全国碳排放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系统对接】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应实现连接,确保实现系统间数据实时有效安全交互。
第二十三条【市场调节】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章 排放核查与排放配额清缴
第二十四条【监测计划编制与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优先开展化石燃料低位热值和含碳量实测,监测计划应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监测计划实施与调整】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排放报告编制与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以及经备案的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核查组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应通知重点排放单位,作为其配额清缴的依据,并报生态环境部。
第二十八条【核查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
第二十九条【核查申诉】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不少于经核查的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应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排放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一条【抵消机制】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 5%的经核查排放量。1 单位 CCER 可抵消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用于抵消的 CCER 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实施监测计划、按要求编制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接受排放报告核查、完成配额清缴等。
第三十三条【上级监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监管重点】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重点排放单位环境信用记录和核查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排放监测、报告和排放配额清缴情况,排放配额清缴情况及时报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及时主动公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管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三)排放配额分配方法;
(四)排放配额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包括交易产品以及机
构和个人作为交易主体的规定等;
(五)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技术规范;
(六)排放配额清缴履约规则;
(七)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消规定;
(八)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配额清缴情况;
(九)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十)按规定需要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条【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信用监管】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记录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信用情况,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处罚决定记入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条【公众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监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核查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二)实施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核查和排放配额清缴时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未按规定分配排放配额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不主动报告处理】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但未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一经发现,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报告处罚】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核查检查的,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排放量,该排放量除了作为配额清缴的依据,还可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其下一年度排放配额分配时进行等量核减。
第四十四条【未履约处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履行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对欠缴部分,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其进行下一年度排放配额分配时等量核减。
第四十五条【登记参与主体违规处置】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开展注册登记结算活动的,应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采取下列
措施:
(一) 通报批评;
(二) 限制资金或交易产品的划转;
(三) 暂停或限制相关账户;
(四) 暂停或限制相关业务;
(五) 限制相关账户功能;
(六) 取消交易资格;
(七) 责令终止相关业务。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联合惩戒】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交易主体违规处置】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交易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 通报批评;
(二) 限制资金或交易产品的划转;
(三) 暂停或限制相关账户的买卖;
(四) 暂停或限制相关业务;
(五) 限制相关账户功能;
(六) 取消交易资格;
(七) 责令停止会员资格或终止相关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交易主体申诉】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机构和个人认为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失信惩戒】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机构和人员,生态环境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第七章 附 则
附件:编辑:敖思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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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建材行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率。
由名赫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亨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环评人员唐丽敏(信用编号BH034582)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5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3年9月19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
在绿色、低碳的赛道上全力竞速。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推动增发国债项目尽快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和执行进度,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作为能源电力企业的掌门人,基于中国能建在加快推动创新驱动转型、绿色低碳转型、数字智慧转型等方面的系统研究和探索实践,宋海良今年的提案具体包括推进城市七网融合发展、推进核电建设等五方面。
为了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天(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发布我国首个《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30年,绿色工厂产值占制造业总产值比重超过40%,绿色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坚实基础。
到2030年,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传统产业绿色发展层级整体跃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绿色低碳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碳排放总量实现达峰,新兴产业绿色增长引擎作用更加突出,规模质量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产业比重显著提高,绿色融合新业态不断涌现,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大幅提升,绿色低碳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绿色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坚实基础。
新型工业化是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争取尽快实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首次扩围。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表示,《条例》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和目前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一是明确《条例》出台以后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二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和企业不再参加地方的试点碳市场;三是地方试点碳市场应当参照这次发布的《条例》,健全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积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有关要求,大力支持先进适用低碳技术宣传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低碳技术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到2025年,中国计划初步建立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并制定200项以上急需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到2030年,形成完善的标准体系,实现重点行业标准全覆盖,支持工业碳排放达峰,逐步转向碳中和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旨在引导和支持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符合相关实施方案要求。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在新发展阶段寻求包容性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体现了我国对人与自然前途命运的主动担当。
推动产业的低碳化发展,仍需多管齐下。
水泥、电解铝行业也在加紧准备工作,有望成为首批扩容行业。
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第775号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聚焦重点区域,突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和达标排放监督”两项任务,协同推进“线上和线下”两个战场工作,2023年秋冬季以来,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业务骨干2400余人,调动属地执法人员9700余人次,开展了8轮大气污染现场和远程监督帮扶,发现问题企业1.6万余家,推动解决涉气环境问题3.2万余个。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更多的水泥行业碳排放政策和数据请查看中国水泥网双碳频道。
广西近年从全国18个省份置换水泥产能,12个在建项目水泥熟料产能达到1734万吨,是“十三五”增量的2.9倍。
这些试点分布比较广泛、类型多样,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涉及钢铁、有色、石化等多个行业。后续试点工作中将加强技术指导、经验总结、案例推广,真正发挥好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水泥企业4000吨/天及以上的熟料生产线,在采暖季减少错峰时间;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自主减排,确保企业不停产、不限产。
近日,宣城海螺建筑光伏二期产业园3.65MW BIPV发电项目成功并网,将是安徽省首个真正意义上的零碳或近零能耗项目,年发电量452.79万度,相当于每年减排3749.1吨二氧化碳,节约标准煤1365.16吨,充分践行海螺集团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理念。
绿色制造是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对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也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制造业升级提供支撑。在推进绿色制造过程中,需要加强标准规范、政策制度、人才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撑保障,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活动,宣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
未来,台泥贵港厂将致力于发挥其领跑者的作用,不断追求卓越,力争取得更加出色的成绩。
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提出九方面二十七项工作措施,其中对清洁能源产业和绿色电力交易做出一系列部署安排,如保障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接入电网、加快推进绿电市场建设等。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时隔七年重新启动。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主要是指企业、机构自愿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将减排量注册为碳资产——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CCER出售后,减排项目业主可获得收益。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水泥、焦炭生产国,两个行业都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水泥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仅次于电力、钢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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