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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八部门发告知书 确保电价红利传导到位

2020/10/22 14:12 来源:河青新闻网

《告知书》要求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政策,确保降价红利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八部门,向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要求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政策,确保降价红利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落实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

《告知书》指出,2018年以来,河北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低每千瓦时南网11.37分、北网11.64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出台“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的阶段性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优惠政策,自2月1日至12月31日,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

为推进降价降费政策贯彻落实,今年5月21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转供电环节电价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得到有效治理,但部分转供电主体仍存在违规加价行为。

为此,《告知书》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河北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自查自纠和清退多收电费要于下月底前完成

《告知书》指出,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但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可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重复收取。

《告知书》要求,转供电主体要确保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每一位转供电终端用户;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次性将尚未传导的2018年、2019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和2020年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位。其中,每一转供电主体已获得的2020年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可向省内电网企业申请测算并提供。

《告知书》明确,自查自纠工作和清退多收电费要于2020年11底前完成。

国家、省级部门将加大转供电环节电价整治

《告知书》同时指出,“转供电费码”能有效提示转供电价格违规风险,转供电主体应配合供电企业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主动申领,及时应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严打转供电单位不执行降电价政策、截留降价红利、违规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发改委组建工作组,采取实地调研、明察暗访、线索核查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准确执行退费政策。

《告知书》强调,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就一些转供电主体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近期还将继续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编辑:梁爱光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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