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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有感于实施全天候无缝隙现场监管

2014/11/21 14:56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今年4月经修订《环境保护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尤其是在原则中有公众参与这一原则。单依靠环保执法人员努力,恐难以取得环境保护的有效效果。水泥企业属重点排污单位,对其监控要比一般企业严格是很正常的,对其实施例行检查相应多些也乃正常合理。......

  今年4月经修订《环境保护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尤其是在原则中有公众参与这一原则。单依靠环保执法人员努力,恐难以取得环境保护的有效效果。水泥企业属重点排污单位,对其监控要比一般企业严格是很正常的,对其实施例行检查相应多些也乃正常合理。环保部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还规定,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不事先通知即就是当前流行“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的做法。除例行检查外,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也就是对这类作假企业则要予以重点“关照”。

  执法同样有一个成本与效益的考量。如耗用了大量行政资源,收效甚微的话就有审视的必要了。近见报道,某地级市环保局对区域内9家重点燃煤、火电、水泥企业,实施全天候无缝隙现场监管。具体是派驻26名驻厂环境监察员进驻企业。全天候无缝隙应该是一年365天,一天不落,一天24小时,时时不落的实施现场监管。9家企业现场要做到此,少说也得38人。现只有26人,恐要有不小的缝隙了。如比照全国实行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一般也应是环境重点监控对象,则有15000家企业之多,要如此现场监管要派驻多少环境监察员才能解决!即使现场也派驻全了,环保部门又还要考虑采取措施,防止出现驻厂环境监察员的违法行为,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知法违法“猫鼠”同窝行为。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章节中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中专门作出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在监督管理章节中作出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出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Page]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在环保上应该如何去做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有违反,该负的法律责任也都有条款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当采取驻厂环境监察员进驻企业实施全天候无缝隙现场监管的方法时,企业领导人应该高兴透了。一来企业从此有“光明正大”招牌挡着,本企业有驻厂环境监察员24小时盯着(能盯得如何,你我都心知肚明),可以拍胸脯对外宣称,绝对不会存在环保问题;二是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可以“轻松”不少,反正有驻在企业环境监察“大佬”会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检查,内容很是全面。要求做到,每天至少到企业现场检查一次,监控企业的脱硝、脱硫、除尘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处理效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当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排放标准90%时,应及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查处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厂区内各项抑尘措施落实到位,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时,依法予以处理。被进驻企业充其量只要给驻厂监督员建立合适的办公条件、倒班条件、食堂用餐条件就行了。这些对企业来说,只不过小菜一碟。得到的是难以想象的“服务”高度,且不用支付人力成本,我是企业负责人的话,何乐而不为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中提出,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2012年环保部等三部委下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创新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其中就要求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对火电、钢铁、有色、水泥、石化、化工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实施环保核查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企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环境保护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通过环保核查的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产品生产、进出口审批的重要依据。要求在2014 年底前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将自动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情况及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水平,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

  该市是《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明确的重点区域内的城市之一,市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时,更多地应通过完善环境治理制度,创新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实施有效的监管。通过制度让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推行,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在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时,是否也应更多的依靠建立透明的环境保护秩序来规范企业的行为,让企业有更多的保护环境的内生动力。环境监察员进驻企业实施全天候无缝隙现场监管的做法容易滑向猫捉老鼠“游戏”, 想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推进污染减排等工作的顺利实现的预期能否如愿,还真不敢下此定论。

编辑:周梦莹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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